2011年2月11日,阿根廷葡萄酒研究院发布决议Resolución C.5/2011,修订2003年1月23日C1号决议附件1,增加第VI点--关于总产量的规定:
有兴趣开展葡萄鸡尾酒、果味汽酒的企业需要提供如下文件:
a)详细报告用于生产葡萄鸡尾酒、果味汽酒的果汁、浓缩果汁、果浆的化学成份;
b)需要提供经国家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成份检测合格,适于人类消费"的认证报告。
上面所提到的认证报告将被作为果浆、果汁等的原产地的法律文件,在统计分析终产品的流通情况时作为参考。
如果在后续的抽检中发现产品成份不符合据Law No. 14,878法规的要求,则该产品也将被列为本法规重点规范的类别。
原文链接:
http://infoleg.mecon.gov.ar/infolegInternet/anexos/175000-179999/179530/norma.htm
日期:2011-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