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阿曼公布食用盐技术法规草案,该草案适用于作为食品成分使用的盐,第10和第11条(包装和标签)规定的要求为强制性要求。规定如下:
.加碘盐应包装在高密度聚乙烯(HDPE)、聚丙烯(PP)(层压或非层压)密封袋或低密度聚乙烯纤维袋中(150聚乙烯膜1803 DW纤维袋)。
. 散装不应超过50kg.
.已经包装过其它商品如化肥、水泥、化学品的袋子不能再用于包装加碘盐。
草案还规定了标签要求:
. 产品名称,如标签声明应为"盐".
. 名称"盐"附近应声明"食用"、"烹饪"或"餐用".
. 只有包含在结晶时添加到盐水中的一种或多种氰亚铁酸盐,术语"树状结晶食盐"(dendritic)才可以与名称一起使用。
. 如果盐作为一种或多种营养物载体使用且基于公众健康原因销售,标签上应正确声明产品名称,如"氟化盐"、"碘盐"、"加碘盐"、"铁强化营养盐"、"维生素强化营养盐"等。
阿曼"食用盐技术法规草案"内容详见:
http://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11/tbt/omn/11_0299_00_e.pdf
日期:2011-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