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改革过渡期间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进入食盐流通销售领域和食盐批发企业开展跨区经营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消费函〔2016〕585号)要求,我局承接省级食盐批发企业开展跨省经营告知事项。为严格依照程序办理区外现有省级食盐批发企业、中国盐业总公司和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到广西开展经营食盐业务告知信息的审核公示等工作业务。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告现有食盐跨区域经营企业名单。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境内履行食盐跨区域经营告知手续的企业名单(已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审核公示,见附件)。
二、设立并启动自治区局网站专栏平台。2018年7月1日起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设立食盐批发企业跨区经营告知栏。在办事类型栏目(首页>政务服务>办事指南>)里,食品类型加设“食盐监管”项,增设食盐批发企业跨区经营告知内容;在公示公告(首页>政务公开>公示公告)栏目里增设“食盐批发企业跨区经营公告”项。接受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跨区经营告知申请,公告食盐跨区经营企业名单,各地食盐监管机构可网上查询。
三、明确食盐质量检测检验机构。全区各级食盐监管机构监测、检查采集的食盐样品可以选送以下检验机构:广西-东盟食品检测中心;自治区盐业产品监督检验站(收费);其它取得食盐检测扩项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收费)。
附件: 跨区域经营食盐企业名单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7月31日
日期:2018-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