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18日至19日,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食品安全生产规范体系检查(以下简称体系检查)工作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6版)》《饮料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7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2013)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贺州市龙泉天然山泉水厂(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645110300092,生产地址:贺州市姑婆山口西田电站内)生产场所、设备设施、工艺布局、人员管理和过程管理等15个方面内容共40个检查项目进行了检查。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生产体系检查工作规范》(桂食药监办食生〔2018〕4号)的具体检查和评分规定,发现贺州市龙泉天然山泉水厂在生产场所、设备设施、工艺布局、配方标签管理、原辅料管理制度、物料储存和分发制度、过程管理制度、人员管理制度、检验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自查和事故处置、召回与处置结果等11个方面内容共22个检查项目中存在问题,本次体系检查得分72.37。
检查组已将检查发现的问题书面反馈贺州市龙泉天然山泉水厂和贺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属地监管职责划分,我局已要求贺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贺州市龙泉天然山泉水厂应按要求认真进行整改,并积极配合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开展调查和处理工作。贺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及时将处理结果报送我局,并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10月8日
日期:2018-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