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抽检粮食加工品161批次,不合格样品1批次,检测项目见附件。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个别项目不合格,其产品即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现将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总体情况:抽检粮食加工品161批次,合格样品160批次,不合格样品1批次,占比0.62%。
二、不合格产品情况:通辽市科尔沁区团结路华丰粮油生产经营的谷道粮原有机红米,镉(以Cd计)检出值为0.15mg/kg,标准规定为≤0.1mg/kg。检验机构为内蒙古自治区食品检验检测中心。
三、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要求通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责令经营企业召回、下架不合格产品,控制风险,分析原因,追查来源、认真整改,并依法予以查处。核查处置情况于2018年12月7日前报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并向社会公布。
特此通告。
附件:1.本次检验项目
2. (内食药监通告〔2018〕62号)附件 食品抽检不合格-20180907-肉制品.xls
3. (内食药监通告〔2018〕62号)附件 食品抽检合格-20180907-肉制品.xls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9月13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附件1
本次检验项目
一、肉制品
(一)抽检依据
抽检依据《腌腊肉制品卫生标准》(GB 2730-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GB 5009.15-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腌腊肉制品》(GB 2730-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1-2014)等标准及产品明示标准和指标的要求。
(二)检验项目
抽检项目包括铅、 镉等重金属,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沙门氏菌等微生物指标,苯甲酸及其钠盐、山梨酸及其钾盐等食品添加剂。
相关报道: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更正内食药监通告〔2018〕62号有关内容的通告(内食药监通告〔2018〕69号)
日期:2018-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