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了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速冻食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蜂产品、餐饮食品、食用农产品17大类食品565批次样品,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548批次,不合格样品17批次。检验项目等具体情况见附件。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产品情况
1.宁陵县大润发时代超市销售的标称焦作中奥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漫画王美国小红莓原汁乌龙茶饮料,茶多酚检出值为39.1mg/kg,标准规定为不小于200mg/kg;咖啡因检出值为0.00538g/kg,标准规定为不小于0.035g/kg。检验机构为鹤壁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2.济源市欧德隆购物广场销售的标称河南王屋清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甜橙味碳酸饮料,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检出值为0.398g/k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0.2g/kg;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检出值为1.99,标准规定为不大于1。检验机构为鹤壁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3.林州市开元生活广场商业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销售的标称郑州市华汇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雪溜溜蛋糕(红豆味),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检出值为1.8,标准规定为不大于1。检验机构为鹤壁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经基层局调查,该产品涉嫌假冒。
4.漯河双汇商业连锁有限公司第三号连锁店销售的1批次芹菜,氧乐果检出值为3.62mg/k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0.02mg/kg。初检机构为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复检机构为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安阳县水冶镇好又多超市销售的标称厦门市新竹酿酒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53°台湾高粱酒【三年珍藏】,酒精度检出值为47.4%vol,标准规定为53±1.0%vol。检验机构为鹤壁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经基层局调查,该产品涉嫌假冒。
6.修武县日泽食品厂生产的3批次粉条(淀粉制品),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检出值分别为249mg/kg、250mg/kg、262mg/k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200mg/kg。初检机构为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复检机构为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7.河南万果园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万果园社区超市二店销售的标称江苏惠生堂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核桃加钙黑芝麻糊,酸价(以脂肪计)检出值为12.2mg/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5mg/g。检验机构为河南广电计量检测有限公司。经基层局调查,该产品涉嫌假冒。
8.郑州市惠济区李强熟食店销售的标称西安湘里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湖南农家腊肉,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检出值为99mg/k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30mg/kg;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检出值为0.13g/kg,标准规定为不得添加;胭脂红检出值为8.2mg/kg,标准规定为不得添加。检验机构为中检集团中原农食产品检测(河南)有限公司。经基层局调查,该产品涉嫌假冒。
9.南阳市多多礼品展示中心销售的标称西峡县叶氏蜂业专业合作社生产的1批次土蜂蜜(中华蜂蜂蜜),菌落总数检出值为4000CFU/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1000CFU/g;氯霉素检出值为8.1μg/kg,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
10.上蔡胖妮超市销售的标称河南省杨家将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1批次红糖姜饼(烘烤类糕点),酸价(以脂肪计)检出值为16.6mg/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5mg/g。检验机构为鹤壁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11.民权县城关镇青梅超市销售的标称江苏苏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苏美苏之鲜白汤甜油,氨基酸态氮(以氮计)检出值为0.49g/100mL,标准规定为不小于0.7g/100mL。检验机构为鹤壁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经基层局调查,该产品涉嫌假冒。
12.虞城县宏一家购物广场销售的标称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嘉禾优品食品加工厂生产的1批次炒面(其他方便食品),霉菌检出值为1200CFU/g、1900CFU/g、1400CFU/g、900CFU/g、950CFU/g,标准规定为5次检验结果均不超过102CFU/g且至少3次检验结果不超过50CFU/g。检验机构为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
13.宁陵县大润发时代超市销售的标称焦作中奥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漫画王美国黑樱桃原汁红茶饮料,茶多酚检出值为58.7mg/kg,标准规定为不小于200mg/kg;,咖啡因检出值为0.00414g/kg,标准规定为不小于0.035g/kg。检验机构为鹤壁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14.温县好又多商业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长葛市福旺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绿豆糕,富马酸二甲酯检出值为343mg/kg,标准规定为不得添加;菌落总数检出值为42000CFU/g、38000CFU/g、35000CFU/g、29000CFU/g、24000CFU/g,标准规定为5次检验结果均不超过100000CFU/g且至少3次检验结果不超过10000CFU/g。检验机构为郑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经基层局调查,该产品涉嫌假冒。
15.信阳市金通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1批次卤腱子肉,胭脂红检出值为0.0013g/kg,标准规定为不得使用。检验机构为信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二、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针对抽检发现的问题,对于不合格样品涉及外省生产单位的,已按规定移送相应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对于不合格样品涉及省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已要求郑州、安阳、焦作、许昌、漯河、商丘、周口、驻马店、南阳、信阳、济源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涉及单位依法处理,责令查清不合格产品的批次、数量、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分析原因进行整改,并依法予以查处。
特别提醒广大消费者,注意饮食安全,遇到食品安全问题,请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督,拨打12331投诉举报电话进行投诉或举报。
特此通告。
附件:1. 附件1 本次检验项目.docx
2. 附件2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20180912.xls
3. 附件3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20180912.xls
2018年9月11日
日期:2018-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