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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京东蜀乡源特产专营店(经营者为成都蜀乡源贸易有限公司)在京东商城(网站)销售的标称成都市郫都区仪隆调味食品厂生产的甜面酱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18年第20号)

   2018-09-12 四川省食药监局1015
核心提示: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发布的《关于19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8年第13号),涉及我省1批次京东蜀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发布的《关于19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8年第13号),涉及我省1批次京东蜀乡源特产专营店(经营者为成都蜀乡源贸易有限公司)在京东商城(网站)销售的标称成都市郫都区仪隆调味食品厂生产的甜面酱。现将该不合格产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总局2018年第13号通告我省1批次不合格产品,抽样单编号:GC18000000004030246;产品名称:甜面酱;生产日期:2018-01-10;规格型号:350克/瓶;被抽样单位:成都蜀乡源贸易有限公司;标称生产者:成都市郫都区仪隆调味食品厂;不合格项目:氨基酸态氮。
 
  二、生产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一)产品控制情况
 
  经成都市郫都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郫都局)现场调查,成都市郫都区仪隆调味食品厂生产该批次不合格食品1200瓶,共计420公斤,货值2640元;已销售1200瓶,共计420公斤;库存(未销售)0瓶,共计0公斤;下架封存0瓶,共计0公斤。
 
  郫都局责令该企业立即停止生产、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且启动召回程序。
 
  (二)排查整改复查
 
  经排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由于生产企业检验设备老化,导致过程控制不严,检验结果不准确所致。郫都局责令成都市郫都区仪隆调味食品厂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的产品;更换设备,培训检验人员,提升检验能力;并对不合格批次的产品进行召回。
 
  郫都局已于2018年4月9日组织复查验收。
 
  (三)行政处罚情况
 
  郫都局于2018年3月30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郫都局于2018年4月28日给予该企业如下行政处罚:
 
  1. 没收违法所得240元(大写:贰佰肆拾元整);
 
  2. 罚款人民币4760元(大写:肆仟柒佰陆拾元整)。
 
  三、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一)产品控制情况
 
  经成都市双流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双流局)现场调查,成都蜀乡源贸易有限公司购进该批次不合格食品16瓶,共计5.6公斤,货值78.4元;已销售16瓶,共计5.6公斤;库存(未销售)0瓶,共计0公斤;下架封存0瓶,共计0公斤。
 
  双流局责令该企业立即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且启动召回程序。
 
  (二)排查整改复查
 
  经排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由于生产环节过程控制不严所致。双流局责令成都蜀乡源贸易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的产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履行好进货查验义务;并对不合格批次的产品进行召回。
 
  双流局已于2018年4月18日组织复查验收。
 
  (三)行政处罚情况
 
  双流局于2018年4月10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双流局于2018年6月12日给予该企业如下行政处罚:
 
  1.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7.2元(大写:贰拾柒元贰角);
 
  2. 罚款人民币137.2元(大写:壹佰叁拾柒元贰角)。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9月3日
 



日期:2018-09-12
 
地区: 四川 成都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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