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黄某、蔡某、马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黄某、蔡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判处马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对被告人黄某、蔡某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支持公益诉讼机关对三被告人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三被告人已自愿当庭委托县、市两级新闻媒体代为公开道歉)。”8月9日上午,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被告人黄某、蔡某、马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并当庭宣判。该案是湘潭市首例食药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某在湘潭县茶恩寺镇农贸市场经营各类肉类食品,被告人马某、蔡某分别在湘潭县中路铺镇农贸市场经营各类肉类食品,三名被告人明知冯某、文某(两人另案处理)销售的狗系使用毒镖射杀而死,仍予以收购,并进行屠宰加工后销售给附近居民。2018年2月6日,湘潭县公安局民警分别从三名被告人处查获部分尚未销售的死狗、狗头。经鉴定:从三名被告人处查获的死狗、狗头中分别检出了氰根离子成分。
法院经审理认为,氰化根的学名为氰基或氰根离子,氰化物为含有氰基的化合物,是常用的化工原料,常见的有氰化钠、氰化钾等。氰化物是一种剧毒物,少量氰化物就能致人死亡,而且中毒非常迅速,进入人体后它能使中枢神经系统瘫痪,使呼吸酶及血液中血红蛋白中毒,引起呼吸困难,全身细胞会因缺氧窒息而使机体死亡。用含有氰化物的毒镖射杀动物,毒液会侵入动物的肝脏,肉体内也会有药物残留,食用含有氰化物的食物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被告人黄某、蔡某、马某明知他人使用毒镖射死的狗属于有毒、有害食品,为追求较高的非法利润,仍以低价予以收购,并进行加工、销售给当地居民食用,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三被告人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机关所主张的事实与理由成立。三被告人已当庭委托新闻媒体代为向社会公众道歉,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蔡某分别向公安机关上交了违法所得款2000元,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认罪情节等综合因素,法庭当庭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三被告人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食品安全关乎群众切身利益,湘潭县法院表示,将严厉打击食品犯罪,依法保障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日期:2018-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