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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18年第19期)

   2018-09-04 北京市食药监局723
核心提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19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8年第13号)涉及北京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19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8年第13号)涉及北京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在“京东商城”经营的甜面酱
 
  (一)成都蜀乡源贸易有限公司在京东商城(网站)销售的标称成都市郫都区仪隆调味食品厂生产的甜面酱(生产日期:2018-01-10),氨基酸态氮项目不符合规定。
 
  (二)经查,在“京东商城”(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营上述产品的经营企业为成都蜀乡源贸易有限公司。京东商城作为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能够提供上述产品销售企业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京东JD.COM”开放平台在线服务协议》和上述食品经营者的“确认函”。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法人员已责令京东商城立即停止为上述食品经营者的不合格食品提供平台服务,并根据《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将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移送至入网经营者所在地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在“京东商城”经营的汤池老酱
 
  (一)昆山云中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京东商城(网站)销售的标称云南·宜良阳宗海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汤池老酱(生产日期:2018-02-19),氨基酸态氮项目不符合规定。
 
  (二)经查,在“京东商城”(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营上述产品的经营企业为昆山云中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京东商城作为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能够提供上述产品销售企业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京东JD.COM”开放平台在线服务协议》和上述食品经营者的“确认函”。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法人员已责令京东商城立即停止为上述食品经营者的不合格食品提供平台服务,并根据《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将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移送至入网经营者所在地苏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三、在“京东商城”经营的甜面酱
 
  (一)冠县民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京东商城(网站)销售的标称山东御鲜苑副食有限公司生产的甜面酱(生产日期:2018-02-01),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规定。
 
  (二)经查,在“京东商城”(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营上述产品的经营企业为冠县民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京东商城作为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能够提供上述产品销售企业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京东JD.COM”开放平台在线服务协议》和上述食品经营者的“确认函”。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法人员已责令京东商城立即停止为上述食品经营者的不合格食品提供平台服务,并根据《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将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移送至入网经营者所在地聊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在“京东商城”经营的甜面酱
 
  (一)山东华威极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京东商城(网站)销售的标称山东御鲜苑副食有限公司生产的甜面酱(生产日期:2018-03-01),氨基酸态氮项目不符合规定。
 
  (二)经查,在“京东商城”(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营上述产品的经营企业为山东华威极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京东商城作为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能够提供上述产品销售企业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京东JD.COM”开放平台在线服务协议》和上述食品经营者的“确认函”。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法人员已责令京东商城立即停止为上述食品经营者的不合格食品提供平台服务,并根据《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将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移送至入网经营者所在地聊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五、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食品药品监管部门12331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9月3日



日期:2018-09-04
 
地区: 北京
行业: 认证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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