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发布的《关于18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8年第12号),涉及我省1批次在四川省乐山市梅西商业有限公司乐山分公司销售的标称来自乐山袁氏新农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袁氏新农人黑鸡蛋。现将该不合格产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总局2018年第12号通告我省1批次不合格产品,抽样单编号:GC1800650211085;产品名称:袁氏新农人黑鸡蛋;生产日期:2018-03-12;被抽样单位:梅西商业有限公司乐山分公司;标称生产者:乐山袁氏新农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
二、生产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一)产品控制情况
乐山市市中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4月2日,向乐山袁氏新农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送达了上述不合格产品的监督抽检《检验报告》,并对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该公司营业执照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柏杨东路270号为办公场所,商品贮存、包装均在牟子养殖场进行。当事人涉嫌销售使用了国家禁止兽药的食用农产品(袁氏新农人黑鸡蛋),2018年4月16日乐山市市中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决定予以立案。经立案查明:
1.当事人在牟子经营的养殖场2018年3月7日-12日共产“袁氏新农人黑鸡蛋”27 kg(其中:3月12日8 kg、3月10日9 kg、3月9日5.5 kg、3月7日4.5 kg),2018年3月7日-12日该公司共销售“袁氏新农人黑鸡蛋”38.3 kg,其中3月12日向步步高乐山店(梅西超市)销售“袁氏新农人黑鸡蛋”10 kg。
2.当事人销售的鸡蛋生产、贮存、包装均在该公司位于乐山市市中区牟子镇强华村5组的养殖场完成。
3.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放弃申请复检。
乐山市市中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已将相关情况通报乐山市市中区农业局。同时,责令乐山袁氏新农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立即暂停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且启动召回程序。
(二)排查整改复查
因鸡蛋中无法人为添加兽药恩诺沙星,当事人生产、销售的鸡蛋中检出的恩诺沙星应为养殖环节问题。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条的规定,应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乐山市市中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已于2018年4月19日将此案线索移送乐山市市中区农业局。
三、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一)产品控制情况
市中区局向梅西商业有限公司乐山分公司送达了不合格产品的监督抽检《检验报告》,并对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未查见2018年3月12日购进的“袁氏新农人黑鸡蛋”。市中区局在当事人零售管理系统上查见该批次“袁氏新农人黑鸡蛋”已于2018年3月18日销售完毕。
乐山市市中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责令该企业立即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且启动召回程序。
(二)排查整改复查
经排查,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养殖环节所致。
(三)行政处罚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鸡蛋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一)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和剧毒、高毒农药,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的规定。乐山市市中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5月29日对当事人下达了川食药监乐中罚字〔2018〕72号处罚决定书。鉴于当事人履行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销售者采购食用农产品,应当按照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采购和销售。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进行处罚。乐山市市中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8月27日
日期:2018-0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