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3日,贵州省食药监局公布第34期省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公告,本次抽检检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饮料、方便食品、罐头、冷冻饮品、糖果制品等18类食品178批次样品,不合格样品10批次。
公告显示, 本次抽检中,饮用水不合格有7批次,占总不合格产品数量的七成,检出的不合格项目涉及微生物污染超标、亚硝酸盐超标、余氯超标。
其中,标称贵州省尚品源山泉水有限公司生产的雷山饮用山泉水、标称锦屏县巫浪溪山泉水厂生产的苗姥泉包装饮用水(饮用纯净水)、标称贵州骑友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骑友包装饮用水、标称贵州省黔露健康水有限公司生产的顶天源饮用天然泉水检出铜绿假单胞菌;标称贵州省云上玉泉山泉水有限公司生产的云上玉泉包装饮用水检出大肠菌群超标。
大肠菌群、铜绿假单胞菌为饮用水抽检不合格的常见原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GB 19298-2014)中规定,包装饮用水中的大肠菌群、铜绿假单胞菌在抽取五个独立包装样品检测情况下,任一个样品中不得检出该菌群,即n=5,c=0,m=0。
另外,标称黎平县石井山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六月雪饮用山泉水检出铜绿假单胞菌、亚硝酸盐(以NO2-计)超标;标称锦屏县天龙山泉水厂生产的天滋泉饮用纯净水检出余氯(游离氯)超标。
饮用水中亚硝酸盐作为一种污染物,产生的主要途径有:1、水体受到外界污染;2、水体缺氧条件下水中硝酸根离子转化为亚硝酸根离子;2、由水中的某些微生物的代谢过程产生;3、使用氯胺消毒控制不当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对包装饮用水中亚硝酸盐的限量为0.005mg/L。而余氯是指水经过加氯消毒,接触一定时间后,水中所余留的有效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GB 19298-2014)中规定包装饮用水中的余氯(游离氯)应小于或等于0.05mg/L。
除饮用水外,2批次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1批次方便食品列在本次抽检的不合格名单之列。为:
标称贵州舌尖尖食品加工有限公司生产的每日坚果(孕早期)检出霉菌超标;标称贵州世纪辉煌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油炸脆脆豆检出酸价(以脂肪计)超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GB 19300-2014)中规定,用于烘炒工艺加工的熟制坚果与籽类食品中霉菌应不超过25CFU/g ;熟制坚果与籽类食品酸价(以脂肪计)(KOH)应不超过3mg/g。
标称贞丰县熊大妈粽粑食品厂生产的糯米饭检出菌落总数超标。菌落总数定是用来判定食品被细菌污染的程度及卫生质量,它反映食品在生产过程中是否符合卫生要求,以便对被检样品做出适当的卫生学评价。菌落总数的多少在一定程度上标志着食品卫生质量的优劣。造成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生产企业加工过程不规范,带来污染。或者在运输中保存条件的不适当导致超过国家标准要求限量。
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贵州省食药监局已通报生产单位所在地安顺市、黔东南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黔西南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责令生产单位及时采取下架、召回,并立案调查等措施。查明不合格食品的批次、数量和原因,制定整改措施,防控食品安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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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8-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