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赣州市安远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案件,被告人何某鑫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并且禁止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何某鑫明知硼砂对人体有害,从2014年至2017年1月份,被告人何某鑫在安远县欣山镇大市场、“某某假燕店”加工肉丸,为提高自制肉丸的筋道,在加工时掺入硼砂,并以每斤7-15元不等的价格零售共约1000斤,销售金额约合10000元。2017年1月22日,安远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对该店的肉丸及猪肉丸浆进行抽样,并现场扣押店内硼砂0.25斤。同年1月23日,赣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报告,鉴定“某某假燕店”的自制肉丸硼砂含量为25.8mg/kg,猪肉丸浆的硼砂含量为31.1mg/kg。
一审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某鑫明知硼砂属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仍在自己生产的肉丸中掺入并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但鉴于被告人何某鑫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安全,遂作出上述判决。
日期:2018-0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