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警示消费者,切实保证广大消费者的饮食安全,我局现对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2018年第30期)进行公示。
近期,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抽检方便食品、粮食加工品、水产制品、保健食品等4类114批次样品,不合格样品20批次。检测项目见附件。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个别项目不合格,其产品即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具体情况如下:
一、总体情况:方便食品30批次,不合格样品19批次;粮食加工品53批次,不合格样品1批次;水产制品3批次,保健食品28批次,均未检出不合格样品。
二、不合格产品情况如下:
(一)农安县合隆镇长河食品店销售的标称兰考县多兴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嗨8爽口脆,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检出值0.309g/kg,标准规定为不得使用;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检出值0.0440g/kg,标准规定为不得使用。检验机构为黑龙江省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农安县合隆镇聚鑫隆食品自选商店销售的标称扶沟县同欣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手撕羊排(调味面制食品)、仔仔棒(调味面制食品)和鱼香肉丝(调味面制食品),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检出值分别为0.0599g/kg、0.0599g/kg和0.0577g/kg,标准规定为不得使用;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检出值分别为0.163g/kg、0.152g/kg和0.0757g/kg,标准规定为不得使用。检验机构为黑龙江省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三)延吉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安图百货销售的标称洛阳源氏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调味面制食品(我醉牛)和调味面制食品(辣派头),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检出值分别为0.0830g/kg和0.0656g/kg,标准规定为不得使用。检验机构为黑龙江省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四)公主岭市范家屯镇家得乐超市销售的标称汝州市湘汝食品厂生产的开胃素鸡丝(辣条)和开胃素羊排(辣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检出值分别为0.185g/kg和0.151g/kg,标准规定为不得使用;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检出值分别为0.101g/kg和0.159g/kg,标准规定为不得使用。检验机构为黑龙江省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五)公主岭市范家屯镇家得乐超市销售的标称睢县林仔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南门外老面筋(调味面制食品)(辣条)、小巷子担担面(调味面制食品)(辣条)和老街坊素板筋(调味面制食品)(辣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检出值分别为0.340g/kg、0.373g/kg和0.437g/kg,标准规定为不得使用;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检出值分别为0.0804g/kg、0.0655g/kg和0.0618g/kg,标准规定为不得使用。检验机构为黑龙江省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六)公主岭市范家屯镇家得乐超市销售的标称焦作市喜洽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西安烤面筋(调味面制食品)(辣条)、奥尔良素辣翅(调味面制食品)(辣条)和炙烤素牛筋(调味面制食品)(辣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检出值分别为0.193g/kg、0.212g/kg和0.281g/kg,标准规定为不得使用;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检出值分别为0.113g/kg、0.152g/kg和0.0756g/kg,标准规定为不得使用。检验机构为黑龙江省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七)公主岭市家得乐超市销售的标称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贞顺食品厂生产的的烤冷面,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检出值0.0227g/kg,标准规定为不得使用;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检出值0.390g/kg,标准规定为不得使用。检验机构为通标标准技术服务(青岛)有限公司。
(八)乾安县乾家乐超市销售的标称开封劲松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香煎素牛排(辣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检出值0.198g/kg,标准规定为不得使用。检验机构为黑龙江省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九)乾安县北京新世联华连锁超市乾安加盟店销售的标称开封市文军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啊辣·棒(调味面制食品)(辣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检出值0.314g/kg,标准规定为不得使用;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检出值0.0809g/kg,标准规定为不得使用。检验机构为黑龙江省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十)公主岭市范家屯镇胜利新天地食品店销售的标称淮安市小四川食品厂生产的水晶凉皮(辣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检出值0.0859g/kg,标准规定为不得使用。检验机构为黑龙江省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十一)公主岭市范家屯镇胜利新天地食品店销售的标称农安县黎师傅食品厂生产的调味面制品(唐僧肉辣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检出值0.110g/kg,标准规定为不得使用。检验机构为黑龙江省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十二)公主岭市范家屯镇胜利新天地食品店销售的标称农安县李氏兄弟食品厂生产的调味面制品(唐僧肉辣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检出值0.152g/kg,标准规定为不得使用。检验机构为黑龙江省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三、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已告知生产企业所在地河南、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长春、四平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已责令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并分析原因进行整改;经营单位所在地长春、延边、松原、公主岭市(州)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已要求有关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并依法予以查处。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食品药品监管部门12331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8月20日
附件:
保健食品合格20180820.xls
附件1.本次检验项目.docx
食品抽检不合格20180820.xls
食品抽检合格20180820.xls
日期:2018-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