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产品基本信息如下:
表1 不合格食品基本信息表
抽样编号 | GC17000247553 | 样品名称 | 光能苏打水(无汽)饮料 |
生产日期 | 2017-06-23 | 型号规格 | 360ml/瓶 |
标称生产企业 | 漯河市光能饮品有限公司 | 被抽样单位 | 重庆标典商贸有限公司 |
检验不合格项目 | 菌落总数 | 检验机构 | 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 2017-11-29 |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 2017-12-05 |
(二)经营环节
表2 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表
处置措施 | 具体情况 |
产品控制 | 1.产品控制措施:责令(配合)召回不合格食品。 2.产品控制具体情况 (1)购进数量:(4箱),货值(164元);已销售数量:(4箱),库存(未销售)数量:(0箱)。 (2)封存库存数量:(0箱)。 (3)(配合)召回数量:(0箱)。 |
原因排查 | 经查,产品不合格原因是:(运输过程未有效监督。)。 |
行政处罚 | (1)于(2018年2月1日)立案,(2018年2月26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当事人经营菌落总数超标的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和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有列情形之一的(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和(四)项“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进行处罚。)。 (3)已于(2018年2月26日)下达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编号:(九龙坡)食罚〔2018〕257号。具体处罚:(没收非法所得金额291.6元;罚款8000元) (4)减轻处罚或免予处罚的依据和理由:(考虑到当事人的违法所得较少,违法销售时间不长,违法经营行为尚未造成危害,并主动配合查处,主动消除不良影响,认真整改,主动做到入库检验和产品召回工作,收集供货商和产品资质等资料,具有减轻处罚情节,故建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四项的规定,依法予以(减轻)行政处罚。)。 附行政处罚决定书 未立案,原因是:(/)。 |
整改复查 | (1)已责令企业整改,企业提交整改报告, 整改时间是(2018年1月10日)至(2018年1月30日)。 企业采取的整改措施是:(召回)。 (2)已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复查时间是(2018年1月30日)。 |
通报移送 | (1)该件核查处置任务涉及其他地区、其他行政部门职责,已按职责通报(/)。 (2)企业存在涉嫌犯罪行为,已向(/)移送,(/)未接收立案。 |
2018年7月28日
日期:2018-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