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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这14批次食品不合格 涉及肉制品、酒类等四大类

   2018-08-02 食品伙伴网沐夕891
核心提示:   8月1日,江苏省食药监局公布近期食品抽检信息,本次抽检涉及22类食品共计688批次,其中不合格样品14批次,涉及肉制品、酒类
    8月1日,江苏省食药监局公布近期食品抽检信息,本次抽检涉及22类食品共计688批次,其中不合格样品14批次,涉及肉制品、酒类、食用农产品、水产制品。 
  超六成为食用农产品
 
  不合格食品中,食用农产品有9批次,占所有不合格食品的六成多,所涉不合格项目为农药残留超标。
 
  其中,苏州泉屋百货有限公司销售的豇豆(生产日期为2018-3-6)、安徽省和县济洪蔬菜种植有限公司生产的豇豆(生产日期为2018-3-6)、上海明洪蔬菜配送有限公司生产的豇豆(生产日期为2018-3-7)、华润苏果超市(镇江)有限公司销售的豇豆(生产日期为2018-3-6)检出灭蝇胺超标。
 
  灭蝇胺是一种昆虫生长调节剂类低毒杀虫剂,该药具有触杀和胃毒作用,并有强内吸传导性,持效期较长,但作用速度较慢。灭蝇胺对人、畜无毒副作用,对环境安全。根据GB 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灭蝇胺在豇豆中残留限量不得大于0.5mg/kg。造成灭蝇胺超标的主要原因是:随着栽培技术的不断进步,蔬菜的生长期已越来越短,而随着环境污染的加剧,蔬菜的病虫害也越来越重,绝大部分蔬菜需要连续多次放药后才能成熟上市。
 
  由连云港家得福商贸有限公司中央华府生活购物中心销售的东北西红柿、连云港家得福商贸有限公司双盛花园店分公司销售的黄瓜、苏州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沭阳店销售的番茄检出阿维菌素超标。
 
  阿维菌素是一类具有杀虫、杀螨、杀线虫活性的十六元大环内酯化合物,由链霉菌中灰色链霉菌发酵产生,属高毒杀虫剂。根据GB 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规定,阿维菌素在番茄、黄瓜中的残留限量不得大于0.02mg/kg。
 
  另外,连云港家得福商贸有限公司中央华府生活购物中心销售的长豆角检出氧乐果超标;徐州悦家商业有限公司徐州复兴路店销售的韭菜(鳞茎类蔬菜)检出腐霉利超标。
 
  同样根据GB 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规定,氧乐果在豆类蔬菜中的残留限量不得大于0.02mg/kg;腐霉利在韭菜中的残留限量不得大于0.2mg/kg。
 
  夹心海苔、即食海蜇丝、水晶肴肉检出菌落总数超标
 
  不合格食品中,2批次水产制品和1批次肉制品检出菌落总数超标。包括:上海绿缘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水晶肴肉(生产日期为2018-01-20)、盐城市海泽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即食海蜇丝(生产日期为2017-7-2)、连云港神仙紫菜有限公司生产夹心海苔(芝麻+南瓜子仁)(生产日期为2018-1-10)。
 
  菌落总数测定是用来判定食品被细菌污染的程度及卫生质量,它反映食品在生产过程中是否符合卫生要求,以便对被检样品做出适当的卫生学评价。菌落总数的多少在一定程度上标志着食品卫生质量的优劣。食品的菌落总数严重超标,说明其产品的卫生状况达不到基本的卫生要求,将会破坏食品的营养成分,加速食品的腐败变质,使食品失去食用价值。消费者食用微生物超标严重的食品,很容易患痢疾等肠道疾病,可能引起呕吐、腹泻等症状,危害人体健康安全。
 
  除上述产品外,靖江市明大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猪肉脯(生产日期为2017-12-05)检出苯甲酸及其钠盐;黄俊美(个体工商户)销售的白酒(原浆)(生产日期为2017-11-30)检出酒精度未达标。
 
  针对抽检结论为不合格的产品,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责成苏州、镇江、南通、徐州、宿迁、连云港等相关市局依法予以查处,并通报产品生产所在地安徽、上海等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以责令食品经营、生产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立即采取下架等等措施控制风险,排查问题发生的原因并进行整改。

      相关报道: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688批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的公告(2018年第3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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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8-08-02
 
地区: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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