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按照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有关规定和要求,我局组织抽检餐饮食品,炒货及坚果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酒类,粮食加工品,肉制品,乳制品,食用农产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蔬菜制品,薯类和膨化食品,水果制品,速冻食品,调味品,饮料等16类食品215批次样品,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200批次,不合格样品15批次。检测项目见附件。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个别项目不合格,其产品即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总体情况:食用农产品66批次,4批次不合格;餐饮食品63批次,2批次不合格;肉制品3批次,2批次不合格;饮料5批次,1批次不合格;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3批次,1批次不合格;糕点3批次,1批次不合格;蔬菜制品2批次,2批次不合格;薯类和膨化食品1批次,1批次不合格;速冻食品1批次,1批次不合格;淀粉及淀粉制品33批次,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17批次,乳制品9批次,调味品4批次,酒类3批次,粮食加工品1批次,水果制品1批次,未检出不合格。
二、不合格产品情况如下:
1. 曹妃甸区九味坊快餐店自制的红烧肉,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检出值9mg/kg。标准规定为不得使用。检验机构为北京华测北方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2. 御品庆丰(唐山)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猪肉大葱包(速冻熟制品),大肠菌群检出值1.2×103CFU/g、1.8×102CFU/g、8.0×102CFU/g、5.4×102CFU/g、4.8×102CFU/g。标准规定为n=5,c=1,m=10,M=100。检验机构为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 海兴县合聚水产经销处经营的螃蟹,镉(以Cd计)检出值为2.03mg/kg 。标准规定为≤0.5mg/kg。检验机构为河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
4. 安新县建设大街烤尚引火锅店经营的午餐肉肠,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检出值16mg/kg。标准规定为不得使用。检验机构为河北泰斯汀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5. 山西家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黄豆锅巴(麻辣味),菌落总数检出值3.1×104CFU/g、3.5×104CFU/g、4.3×104CFU/g、3.9×104CFU/g、3.8×104CFU/g。标准规定为n=5,c=2,m=10000,M=100000。检验机构为河北冠卓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6. 义乌嘉盛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上珍卤味花生,过氧化值(以脂肪计)检出值0.57g/100g。标准规定为≤0.5g/100g;二氧化硫残留量检出值0.024g/kg。标准规定为不得使用。检验机构为张家口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
7. 北京可口林工贸有限公司生产的香菇,二氧化硫残留量检出值0.24g/kg。标准规定为≤0.05g/kg。检验机构为秦皇岛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
8. 海兴县合聚水产经销处经营的皮皮虾,镉(以Cd计)检出值为1.17mg/kg 。标准规定为≤0.5mg/kg。检验机构为河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
9. 马鞍山市五一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澳氏牛乳蛋糕(奶油味),纳他霉素检出值15.9mg/kg。标准规定为<10mg/kg;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检出值1.83。标准规定为≤1;菌落总数检出值9.9×107CFU/g;2.0×107CFU/g;1.4×107CFU/g;1.8×107CFU/g;1.6×107CFU/g。标准规定为n=5,c=2,m=10000,M=100000。检验机构为河北冠卓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10. 新民市长兴酸菜加工厂专业合作社生产的长兴酸菜,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检出值为0.1g/kg。标准规定为不得使用。检验机构为秦皇岛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
11. 海兴县立忠水产调料门市部经营的皮皮虾,镉(以Cd计)检出值为1.42mg/kg 。标准规定为≤0.5mg/kg。检验机构为河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
12. 秦皇岛市北戴河杨老爷子肠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杨肠子熏煮香肠,菌落总数检出值270000CFU/g,280000CFU/g,260000CFU/g,270000CFU/g,260000CFU/g。标准规定为n=5,c=2,m=10000,M=100000。检验机构为秦皇岛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
13. 黄骅市万二清真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烧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检出值4。标准规定为≤1;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检出值0.306g/kg。标准规定为≤0.075g/kg。检验机构为河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14. 海兴县祥润水产销售处经营的三角蟹,镉(以Cd计)检出值为2.4mg/kg 。标准规定为≤0.5mg/kg。检验机构为河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
15. 邯郸市全爱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调制豆奶(原味豆奶),蛋白质检出值为1.1g/100g。标准规定为≥2.0g/100g。检验机构为邯郸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
三、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责成相关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予以处理。公众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请拨打河北省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电话“12331”进行举报。
特此公告。
附件:1. 本次检验项目- 20180716
2. 食品抽检不合格-20180716
3. 食品抽检合格-20180716
4. 食品抽检合格-20180716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7月16日
日期:2018-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