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3日,日本厚生劳动省发布厚生劳动省告示269号,基于食品卫生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修改《食品、添加剂等规格基准》中关于清凉饮料水的部分内容。
主要内容为:
1.修改了未进行杀菌消毒的矿泉水和进行杀菌消毒的矿泉水的成分规格:新设锑、亚硝酸盐氮标准值;取消锌的标准值;修改强化了砷、锰、硼的标准值。
2.修改了清凉饮料水的制造标准。
但矿泉水类中锑、砷、锰、亚硝酸盐氮及硼的成分规格在六个月内仍可以参照原标准。
日期:2018-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