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在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西安市雁塔区彭秋波生鲜鸡批发部销售的标称山西省汾西县朝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鸡胗被检出氯霉素。根据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工作有关要求,现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结果公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西安市雁塔区彭秋波生鲜鸡批发部2017年8月24日销售的标称山西省汾西县朝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鸡胗,经成都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为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为氯霉素(国家标准:不得检出),抽样单编号为GC17000407154,检验报告编号为SGC1702084。
二、现场检查情况
鉴于该批次不合格鸡胗为食用农产品,我局及时将该案件转交该企业所在地汾西县农业委员会和畜牧兽医中心负责调查处理。汾西县农业委员会和畜牧兽医中心组成联合调查组,立即开展现场检查。经检查,汾西县朝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8月22日共屠宰了六家肉鸡养殖场送宰的34900只肉鸡,屠宰肉鸡产品104700公斤,其中鲜品5835公斤、冻品98865公斤,当日销往西安经销商曹为民鲜品5295 公斤。该批次不合格鸡胗是西安市雁塔区彭秋波生鲜鸡批发部从西安经销商曹为民处购进。
三、原因排查及处罚情况
根据汾西县朝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8月22日屠宰出库情况,调查组对该公司化验室的化验情况进行了调查取证,对肉鸡送宰检疫、屠宰检疫、产品出境检疫及检验情况分别进行详细了解, 8月22日屠宰的肉鸡均按要求进行了宰前宰后化验,并有化验记录和化验单,显示氯霉素检验合格。随即,调查组又对当日送宰的六家养殖场进行追溯调查,调取了六家养殖场的养殖档案,查看兽药使用情况,并询问了朝阳养殖专业合作社总经理及负责当日屠宰的六家养殖场的专业技术员,经调查发现,六家养殖场在该批肉鸡养殖期间均未使用违禁药品。
为此,汾西县农业委员会和畜牧兽医中心暂未对该公司作立案处理,要求该公司继续查找原因,严格执行程序、严格环节衔接,确保销售农产品质量安全。
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6月27日
日期:2018-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