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工商总局等十三部门关于推进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的意见》(工商企注字〔2018〕31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加快推进“多证合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函〔2017〕98号)的要求,为进一步推进 “多证合一”改革,扩大“多证合一”整合范围,提出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依法办理、便捷高效、积极稳妥和互联共享的原则,依照国家统一整合目录,在原“多证合一”的基础上,对现有整合事项进行调整,进一步扩大“多证合一”整合范围,将目录内的涉企证照与营业执照合并登记,实行“二十四证合一”(见附件1),被整合的证照不再发放。对“多证合一”改革涉企证照事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成熟一批,整合一批。
二、实施步骤
推进“多证合一”工作,拟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确定信息需求。根据多证合一工作需要,按照合并的证照范围,由原证照发放部门(以下简称各相关部门)确认企业经营范围规范表述、采集数据项目以及数据推送范围(见附件2附件3),并向市场监管委提出需求。
(二)打通数据通道。市场监管委开发信息推送平台,与各相关部门通过政务外网建立数据传输通道,各相关部门开发数据接收接口,改造优化各自业务管理系统,完成信息自动推送、导入、转换、应用,实现相关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注册、变更、注销以及个性化数据信息实时共享。各相关部门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反馈备案事项的增、删情况,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反馈信息对系统相关数据更新替换。
(三)完善制度流程。对现有企业登记信息能够满足相关部门业务办理和监管需要的,实行“一套材料、一表登记、一窗受理”的工作模式,由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统一采集信息,各办证部门不再重复采集相关数据。需要按照经营范围确定推送的登记信息的,由申请人勾选规范经营范围用语,选择规范用语的进行推送。对于办理营业执照登记阶段申请人尚不具备的以及申请人填报有误的备案信息,各相关部门通过履行管理职能要求申请人修改或更正,不影响企业登记以及发放营业执照。
实行”多证合一“前已取得营业执照,但未办理备案的,仍按照原规定办理相关备案。
(四)全市推行应用。2018年7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实现“二十四证合一,一照一码”。通过营业执照二维码、电子营业执照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企业整合证照事项信息。各相关部门在本系统内加强“多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认可、使用、推广,不再要求企业提供关于整合证照事项的额外证明材料,实现“多证合一”改革成果跨区域、跨部门、跨行业应用。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沟通协调。畅通沟通渠道,争取各相关部门的支持,统筹推进改革工作。督促各部门充实组织架构,细化落实方案,严格按照时间节点逐步推进各项工作落实。各相关部门建立内部的配套工作制度,细化落实任务的时间表,确保改革任务的完成。
(二)细化监管措施。各相关部门要把握便捷准入与严格监管的关系,依托我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实施联合惩戒和联合激励,实行”双随机、一公开“制度,认真履行监管职责,以有效监管保证便捷准入。
(三)做好宣传培训。通过新闻媒体、政府网站、办事服务大厅等多平台、多渠道深入细致地开展政策宣传工作,让全社会了解改革、支持改革,为改革顺利推进营造良好氛围。同时,加强各相关审批部门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工作队伍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
四、实施日期
本方案自下发之日起实行,有效期5年。
附件:1. 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涉企证照事项目录
2. “多证合一”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数据共享信息项
3. “多证合一”政府部门共享信息项
2018年6月27日
日期:2018-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