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发布的《关于5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8年第3号),涉及我省1批次天猫蜀乐活食品专营店(经营者为成都蜀乐活商贸有限公司)在天猫(网站)销售的标称成都吃货世界科技有限公司委托成都曾师傅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太白香肠。现将该不合格产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总局2018年第3号通告我省1批次不合格太白香肠,抽样单编号:GC17000172211;产品名称:太白香肠;生产日期:2017-11-07;规格型号:500克/袋;保质期:常温(25℃以下)180天;被抽样单位:天猫蜀乐活食品专营店(经营者为成都蜀乐活商贸有限公司);标称生产者:成都曾师傅食品有限公司;委托方:成都吃货世界科技有限公司;不合格项目: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
二、生产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一)产品控制情况
经成都市蒲江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蒲江局)现场调查,成都曾师傅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该批次不合格产品共计180公斤,其中袋装产品125袋(62.5公斤),散装117.5公斤。货值金额7105元(其中袋装为46元/公斤,散装为36元/公斤);已销售180公斤,其中袋装125袋(62.5公斤),散装117.5公斤;库存(未销售)0袋,共计0公斤,下架封存0袋,共计0公斤。
成都市蒲江局责令该企业立即暂停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且启动召回程序。已召回不合格食品64袋,共计32公斤。
(二)排查整改复查
经排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产品原料-香肠调味料中含有山梨酸钾,系原料带入,而包装标签也未正确标识(该产品属于委托加工产品,包装由委托方提供,生产企业未有效落实查验工作,未能及时发现包装标识不符合问题)。蒲江县局要求该企业在2017年12月15日至2018年1月9日期间内进行整改,责令该企业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的产品及外包装;对不合格批次的产品进行召回;立即通知委托方对包装袋进行报废处理,对包装袋进行重新印制,对产品配料进行正确标识;强化进货查验,加强对委托方提供包材的验收工作。
蒲江县局已于2018年1月18日组织整改复查验收,并对产品进行了监督复抽1个批次。
(三)行政处罚情况
蒲江县局于2017年12月26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蒲江县局于2018年2月7日给予该企业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 没收违法所得454.5元(大写:人民币肆佰伍拾肆元伍角);
2. 罚款12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
三、经营环节核查处置
(一)产品控制情况
经成都市金牛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金牛局)现场调查,已查明成都蜀乐活商贸有限公司购进该批次不合格食品10袋,共计5公斤,货值388元;已销售5袋,共计2.5公斤;库存(未销售)0袋(剩余5袋已于现场检查前退回厂家),共计0公斤;下架封存0袋,共计0公斤。
金牛局责令该企业立即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且启动召回程序。
(二)排查整改复查
经排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由生产环节造成。金牛区局要求该企业在2017年12月28日至2018年1月3日期间内进行整改,责令该企业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的产品;对不合格批次的产品进行召回;建立完善的食品进销台账。
金牛区局已于2018年1月3日组织复查验收。
(三)行政处罚情况
金牛区局于2018年1月4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处罚。因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金牛区局于2018年3月13日给予该企业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免于处罚。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6月20日
日期:2018-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