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发〔2016〕52号)精神,我省盐业体制改革正式实施。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已经承接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食盐专营办法》以及国务院和省政府盐业体制改革精神,保障食盐质量安全,维护食盐市场秩序,现就加强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精心组织学习,提高思想认识
食盐是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的必需品,食盐的质量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食盐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性,按照“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的要求,以确保食盐质量安全为重点,依法加强食盐质量安全监管,建立公平竞争、监管到位的市场环境,对食盐经营违法行为做到“零容忍”。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国务院和省政府盐改方案以及《食盐专营办法》,积极探索《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与《食盐专营办法》衔接。要结合职能,尽早谋划,创新管理方式,严格市场监管,切实加强食盐质量安全事中事后监管,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开展调查研究,明确工作职责
一是已经承接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地区要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摸清辖区内食盐经营和使用单位情况,了解食盐购进和使用情况,建立食盐经营单位台账。要依据法定职责,切实开展食盐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全程监管,不留死角、不留盲区,切实维护食盐市场秩序。要加强对食盐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研究,认真探索和制定行之有效的监管办法,并对食盐进行抽样检验,全面掌握辖区内食盐质量安全情况。二是还未承接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地区要积极配合当地盐业主管部门,对当地食盐经营和使用状况认真开展调研,并根据调研情况,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积极争取地方支持,配备能满足当地食盐质量安全监管需要的机构、编制、人员、经费和执法装备,为承接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做好准备工作。
三、加强市场检查,保障质量安全
承接食盐质量安全监管,是国务院、省政府赋予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新职责,必须尽快适应和熟悉食盐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要把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与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做到承接工作无缝衔接。要以餐饮单位、学校食堂、商场超市、集贸市场等环节为重点,加大检查力度,督促食盐经营和使用单位严格履行“索证索票”、“台账登记”等制度,严禁将工业盐、饲料添加剂氯化钠冒充食用盐,严防、严管、严控食品安全风险,确保食盐来源合法、产品合格,储存符合要求,满足可追溯,保障食盐质量安全。
四、加强宣传引导,创新监管方式
各地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与沟通,利用各种宣传媒介,结合食品安全宣传周,以及食品安全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市场的活动,积极开展《食盐专营办法》的宣传,积极引导食盐经营和使用单位以及消费者从正规渠道购买食盐。要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食盐质量安全的投诉举报,对消费者反映的食盐质量安全问题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要继承和总结食品经营监管中已有的好经验、好做法,积极探索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新方法、新路径,及时总结新经验,让人民群众用上放心盐。
请各地于11月底前将开展的工作总结报省局食品经营处。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对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省局报告。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6月13日
日期:2018-0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