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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创建活动的通知

   2018-06-11 农业农村部628
核心提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农牧、农业)局(厅、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农牧、农业)局(厅、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的要求,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大力推进质量兴牧、绿色兴牧,全面提升畜牧业质量效益竞争力,我部决定继续开展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进一步突出创建主题,提高创建标准,严格创建要求,新创建一批生产高效、环境友好、产品安全、管理先进的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增强示范带动效应,加快推进畜牧业现代化。为保证创建活动顺利开展,我部组织制定了《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工作方案(2018—2025年)》,确定了各地2018年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创建数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1.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工作方案(2018—2025年)
 
  2. 2018年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创建指标分配表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18年5月17日
 
  附件1
 
  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工作方案(2018—2025年)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的要求,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推进畜牧业现代化,大力推进质量兴牧、绿色兴牧,全面提升畜牧业质量效益竞争力,我部决定提高创建标准,严格创建要求,新创建一批现代化的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以下简称示范场)。为确保创建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制定本方案。
 
  一、创建目标
 
  2018—2025年,以生猪、奶牛、蛋鸡、肉鸡、肉牛和肉羊规模养殖场为重点,兼顾其他特色畜禽规模养殖场,开展示范场创建活动,通过养殖场申请创建、专家指导、省级验收、材料复核、现场核查、评审确定,每年创建100个左右现代化的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共创建1000个。
 
  二、创建要求
 
  示范场是指以标准化、现代化生产为核心,生产高效、环境友好、产品安全、管理先进,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经农业农村部认可公布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含轮牧牧场)。
 
  (一)生产高效
 
  集约化、设施化、智能化、自动化水平高,使用节水、节料、节能养殖工艺,采用自动化环境控制设备。选用优质高产畜禽良种,配备智能监控系统,对重点生产区和畜禽粪污处理等区域进行实时监控。劳动生产率、资源转化率、畜禽生产率达到行业领先水平。
 
  (二)环境友好
 
  选址科学、布局合理,环境整洁,与周边自然环境和美丽乡村建设相协调。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技术与设施先进、运转正常,能够按照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的原则,实现种养结合农牧循环发展。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科学规范。
 
  (三)产品安全
 
  采取科学的畜禽疫病综合防控措施,防疫制度健全,防疫设施先进,重大动物疫病、主要人畜共患病两年内无临床病例和病原学阳性。严格遵守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等投入品使用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兽用处方药制度和休药期制度,坚决杜绝使用违禁药物,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鼓励减量使用投入品。
 
  (四)管理先进
 
  考核制度健全,采用现代化管理手段,信息采集及管理系统健全,有完善准确的生产记录档案。配备专业化技术人员,人员培训和管理规范,实现精细化管理。
 
  三、重点工作
 
  示范场创建以提高劳动生产率、资源转化率和畜禽生产率为核心目标,以商品代畜禽规模养殖场为重点,通过政策扶持、宣传培训、技术引导、示范带动,切实推进“绿色防控,健康养殖”,努力实现质量兴牧、绿色兴牧,促进畜牧业转型升级和绿色发展。
 
  (一)启动创建
 
  农业农村部根据各地畜牧业发展现状,核定各地示范场的创建数量。省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工作指导,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开展本地创建工作。县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家庭牧场、农民专业合作社、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积极参与示范创建。
 
  (二)遴选确定
 
  符合示范场条件的规模养殖场(包括已授牌的农业部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根据自愿原则向县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申请书(附1),经所在县、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对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填写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申请材料审核表(附2),组织开展现场考核验收,填写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现场考核意见书(附3),每年7月底前将考核结果及相关材料报送我部,申报数量不超过当年下达创建数量的120%;12月底前将工作总结报送农业农村部,电子文件通过规模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系统报送。
 
  农业农村部每年10月底前组织对各地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存有疑问的申报单位进行现场抽查,召开专家评审会议确定示范场建议名单,报部领导审定,公示7天无异议后正式发布,并授予“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称号。省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农业农村部确定的统一样式,自行制作并颁发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标牌。示范场定期通过规模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系统填报有关信息和核心生产指标。
 
  (三)加强指导
 
  农业农村部组织成立示范场创建活动专家组,提供技术支撑,开展技术咨询、指导和服务工作。各地结合创建活动需要,组建专家技术队伍,加强对创建单位的技术指导与培训,推广成熟、先进畜禽养殖技术、设备和管理经验。
 
  (四)强化监管
 
  农业农村部对各地示范场创建情况进行通报,并将示范场作为重点,开展饲料及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省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示范场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示范场奖惩考核机制,建立示范场监督检查档案记录。县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了解示范场生产经营情况,指导示范场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开展生产,积极为周边养殖场开展信息咨询、技术指导等服务。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农业农村部负责创建活动组织协调工作。省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本省的创建工作,加强工作协调,完善配套措施,及时解决好创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抓好任务落实
 
  农业农村部建立健全示范场创建活动工作机制,确保示范场遴选公开、公平、公正。省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到实地考核、逐条评价、严格把关、宁少毋滥。实行示范场动态监督管理,对发生环境污染、重大动物疫病、主要人畜共患病和质量安全事件的示范场,要及时报告并取消其示范场资格,如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三)加大政策支持
 
  国家支持畜牧业发展的有关政策,向示范场倾斜。鼓励地方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和发改、财政、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的支持,加大项目资金和技术培训投入力度,提高创建活动的实施效果。
 
  (四)加强示范推广
 
  各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大力宣传创建活动的经验做法、典型模式、技术成果和工作成效,引导各地因地制宜加快推进示范场建设,充分利用示范场集约化、设施化、智能化、信息化水平高的优势,开展技术示范观摩、现场培训、视频直播等多层次、多样式活动,发挥其在现代畜牧业发展中的示范引领、辐射带动作用。
 
  附: 1.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申请书
 
  2.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申请材料审核表
 
  3.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现场考核意见书
 
  4.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现场考核评分标准
 
  附件:   nbm27().ceb



日期:2018-06-11
 
标签: 畜禽养殖 标准
行业: 畜禽肉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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