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发布的《关于4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8年第4号),涉及我省1批次在绵阳富临百盛广场有限公司大都会分公司销售的标称四川光友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光友嫩肉粉。现将该不合格产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总局2018年第4号通告我省1批次不合格光友嫩肉粉,抽样单编号:GC17000455232;产品名称:光友嫩肉粉;生产日期:2017-01-01;规格型号:200克/袋;保质期:18个月;被抽样单位:绵阳富临百盛广场有限公司大都会分公司;标称生产者:四川光友薯业有限公司;不合格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
二、生产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一)产品控制情况
经绵阳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现场调查,四川光友薯业有限公司生产光友嫩肉粉50件,共计400公斤,货值4400元;已销售49件,共计392公斤;库存(未销售)1件,共计8公斤。
绵阳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责令该企业立即暂停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并启动召回程序。
(二)排查整改复查
经调查,四川光友薯业有限公司对生产该批次产品的原料进行了入厂检验,收集了供应商的资质及该批次原料的出厂检验报告(显示二氧化硫残留量合格),并委托绵阳市产品质量监督所对该批次原料生产的成品进行了检验,检测结果显示“二氧化硫残留量未检出”。但因该公司对二氧化硫残留量无检测能力,也未委托具有检测资质和能力的检验机构对购进原料进行检验,是造成该批次产品二氧化硫残留量超过标准的原因。绵阳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责令该公司在2017年9月26日至10月13日期间进行整改,并对不合格批次的产品进行召回。
绵阳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已于2017年11月17日组织复查验收,在复查中发现,该企业已主动更换原料供应商,并启动第三方检验机构对原料进行检测工作。
(三)行政处罚情况
绵阳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于2017年11月27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绵阳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于2017年12月25日给予该企业如下行政处罚:
1. 没收违法所得1214.92元(大写:壹仟贰佰壹拾肆元玖角贰分);
2. 罚款人民币50000元(大写:伍万圆整)。
三、经营环节核查处置
(一)产品控制情况
经绵阳市涪城区食药工质局稽查大队现场调查,绵阳富临百盛广场有限公司大都会分公司共购进该批次光友嫩肉粉110袋,共计22公斤,货值418元;销售80袋,共计16公斤;库存(未销售)30袋,共计6公斤;下架封存30袋,共计6公斤。
涪城区食药工质局责令该企业立即暂停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且启动召回程序。
(二)排查整改复查
经排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可能发生在生产环节。涪城区食药工质局要求绵阳富临百盛广场有限公司大都会分公司在2017年9月27日至10月16日期间进行整改,责令该企业暂停购进销售该批次抽检不合格的产品,并对未销售的产品进行下架封存。
涪城区食药工质局已于2017年10月17日组织复查验收。
(三)行政处罚情况
未立案,当事人(绵阳富临百盛广场有限公司大都会分公司)尽到进货查验义务,提供了供货方资质、检验报告和进货票据。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免于处罚。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6月8日
日期:2018-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