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发布的《关于春节食品专项抽检18批次产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8年第34号),涉及我省1批次在双流区三友食品经营部销售的卤香鸡翅。现将该不合格产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总局2018年第34号通告我省1批次不合格卤香鸡翅,抽样单编号:GC17000399314;产品名称:卤香鸡翅;生产日期:2017-11-05;规格型号:120克/袋;保质期:9个月;被抽样单位:双流区三友食品经营部;标称生产者:云南老家生态食品有限公司;委托生产企业名称:昆明多吉贸易有限公司;不合格项目:菌落总数。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一)产品控制情况
经成都市双流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现场调查,双流区三友食品经营部购进该批次不合格食品27袋,共计3.24公斤,货值229.5元;已销售27袋,共计3.24公斤;库存(未销售)0袋,共计0公斤;下架封存0袋,共计0公斤。
双流区局责令该企业立即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且启动召回程序。
(二)排查整改复查
经排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由于生产环节所致。双流区局责令该企业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的产品,并对不合格批次的产品进行召回。
双流区局已于2018年2月26日组织复查验收。
(三)行政处罚情况
双流区局于2018年1月25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因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双流区局于2018年3月19日给予该企业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 免于处罚。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5月22日
日期:2018-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