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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第21期食品安全(总局转移支付)监督抽检情况公告

   2018-05-14 黑龙江省食药监局518
核心提示:  近期,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茶叶及相关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粮食加工品、肉制品
   近期,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茶叶及相关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粮食加工品、肉制品、食用农产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蔬菜制品、薯类和膨化食品、水产制品、水果制品、速冻食品、调味品、饮料、豆制品等16类食品195批次样品,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193批次,不合格样品2批次。检验项目见附件。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个别项目不合格,其产品即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总体情况
 
  茶叶及相关制品2批次、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18批次、淀粉及淀粉制品4批次、糕点21批次、粮食加工品33批次、食用农产品43批次、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2批次、蔬菜制品2批次、薯类和膨化食品7批次、水产制品3批次、水果制品9批次、速冻食品19批次、调味品15批次、饮料7批次均未检出不合格样品。肉制品9批次,不合格样品1批次;豆制品1批次,不合格样品1批次。
 
  二、不合格产品情况
 
  (一)标称哈尔滨老君炉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由北安润泰商业有限公司销售的熏香翅尖,菌落总数检出值为1.3×10?CFU/g,2.4×10?CFU/g,1.1×10?CFU/g,2.4×10?CFU/g,3.4×10?CFU/g,标准规定应≤n=5,c=2,m=10000,M=100000 CFU/g。检验机构为谱尼测试集团上海有限公司。
 
  (二)标称集贤县百泉豆制品加工厂生产、由宝清县嘉买乐购物有限公司销售的内酯豆腐,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检出值为0.421 g/kg,标准规定不得使用。检验机构为黑龙江省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三、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11号)等规定,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立即采取封存库存问题食品,暂停销售和使用问题食品,召回问题食品等风险防控措施。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不合格食品及其生产经营者进一步调查处理,查明经营不合格产品的批次、数量和成因,制定整改措施,依法查处。
 
  特别提示消费者,在购买到或在市场上发现被通报的不合格食品请拨打12331投诉举报电话进行投诉或举报。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5月11日
 
     附件1 本次检验项目.docx
 
     附件2 部分不合格项目的小知识.doc
 
     附件3 肉制品监督抽检产品不合格信息.xls
 
     附件4 豆制品监督抽检产品不合格信息.xls
 
     附件5 茶叶及相关制品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xls
 
     附件6 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xls
 
     附件7 淀粉及淀粉制品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xls
 
     附件8 糕点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xls
 
     附件9 粮食加工品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xls
 
     附件10 肉制品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xls
 
     附件11 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xls
 
     附件12 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xls
 
     附件13 蔬菜制品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xls
 
     附件14 薯类和膨化食品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xls
 
     附件15 水产制品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xls
 
     附件16 水果制品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xls
 
     附件17 速冻食品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xls
 
     附件18 调味品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xls
 
     附件19 饮料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xls



日期:2018-05-14
 
地区: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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