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7日,澳大利亚检验检疫局(AQIS)发布检疫警告(PQA0699),通报了中国产鲜食苹果的进口条件。该进口条件是根据6月30日发布的《中国产鲜食苹果最终进口风险分析报告》制定的,立即生效。
一、中国产鲜食苹果的非商业性及商业性进口首先应满足需经澳大利亚生物安全局(BSG)进行境外预检的鲜果蔬的一般进口条件,即:
1、在开展境外预检至少一个月前,向位于堪培拉的植物检疫部门提交BSG境外预检通知。
2、需要进口许可证,并且须在货物进口到澳大利亚时,进口许可证有效。进口许可证申请应提交给位于堪培拉的植物检疫部门进行评估。
3、每批货物须接受入境检疫。
4、每批货物须随附按照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PPC)规定正确填写的植物检疫证书正本。
5、与BSG开展鲜果蔬境外预检有关的费用须由出口国企业或协议规定的进口商承担。
6、货物须不带土壤及其他杂物,包装清洁崭新。
7、检疫人员将对未经检疫放行的任何进口货物进行检查。
8、FCL(整箱货)集装箱内或框架集装箱上的木质包装、木托盘或垫木在到达时将接受检验,如未经BSG认可的方法进行处理,将予以除害处理。
9、BSG将根据生产区间的地理环境及距离派遣开展境外预检所需的人员。出口国应协调安排每次境外预检的日程表,以充分利用BSG官员的时间,进口商在这一点上也应协调安排其活动。
二、中国产鲜食苹果的特殊进口条件
1、允许所有品种的鲜食苹果进口,但仅限于在中国河北、山东、陕西和山西四省内种植和包装的鲜食苹果。
2、中国产鲜食苹果在开展贸易的第一年内须接受BSG的强制性境外预检。第一年贸易后,将对此要求进行检讨。
3、每批货物随附的植物检疫证书(正本)须附注如下额外声明:"该批苹果按照澳大利亚的鲜食苹果进口条件在中国生产,已经检验,不带检疫性有害生物",或"该批苹果按照澳大利亚的鲜食苹果进口条件在中国生产,已经检验,不带包括苹小卷叶蛾在内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对于出口至西澳大利亚州的鲜食苹果)。
4、植物检疫证书还须包含以下信息:
(a)该批货物的境外预检批号;
(b)每个境外预检批号的纸箱数量;
(c)海运集装箱号;
(d)中国检验检疫(CIQ)部门发给的海运集装箱封识号;
(e)溴甲烷熏蒸处理的详细资料(如适用),包括:熏蒸设施名称、使用的溴甲烷浓度(g/m3)、熏蒸时间、熏蒸过程中的环境温度(℃)、熏蒸过程中苹果的果肉温度(℃)。
5、每批货物除植物检疫证书正本外,还须随附一份相关CIQ植物检疫证书副本(附于植物检疫证书正本之后)。
除须满足以上条件外,还须满足澳大利亚入境管理的最低文件要求政策、非货物信息要求政策及其他强制性入境管理要求。此外,该进口条件还对货物受活体检疫性有害生物感染或污染后应采取的适当的除害处理方法及进口许可证费用进行了规定。有关中国产鲜食苹果进口条件的详细内容见以下网址:
http://www.aqis.gov.au/icon32/asp/ex_casecontent.asp?intNodeId=8911517&intCommodityId=805&Types=none&WhichQuery=Go+to+full+text&intSearch=1&LogSessionID=0
日期:2011-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