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茅庐春酒业有限公司:
2018年4月4日,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相关监管人员组成飞行检查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2013)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以及《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其他酒产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等技术规范的规定,对你公司企业资质、生产环境条件、采购进货查验管理、生产过程控制等9个方面情况进行了飞行检查。现将此次飞行检查中发现的你公司存在的问题函告如下:
一、生产环境条件
未单设更衣室。不符合GB 14881中第5.1.5.1 条款关于生产场所或生产车间入口处应设置更衣室的要求。
二、采购进货查验管理
(一)未能提供所采购的食品原辅料的合格证明文件。不符合GB 14881中第7.2.1条款关于采购的食品原料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的要求。
(二)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贮存、保管记录和领用出库记录不全。不符合GB 14881中第14.1.1条款关于应建立记录制度,对食品生产中采购、加工、贮存、检验、销售等环节详细记录;记录内容应完整、真实,确保对产品从原料采购到产品销售的所有环节都可进行有效追溯的要求。
三、生产过程控制
(一)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关于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的规定。
(二)关键控制点的记录不具体,没有记录发酵时间、环境温度。不符合GB 14881中第14.1.1.2条款关于应如实记录食品的加工过程(包括工业参数、环境监测等)等内容的要求。
针对此次飞行检查发现的问题,你公司未提出异议。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检查组已将检查情况现场反馈襄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你公司要积极配合监管人员的调查处置,针对查出的问题进行彻底整改。襄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5月20日前要将你公司整改及查处情况报告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并适时向社会公开。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4月24日
日期:2018-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