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农委,阜阳市畜牧兽医局,广德、宿松县农委,广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屠宰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8〕8号)要求,现就做好我省2018年屠宰行业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速推进屠宰行业高质量发展
(一)深入开展生猪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各地要结合屠宰法律法规宣传贯彻,按照属地管理和“谁审批、谁监管”原则,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开展生猪屠宰资格审核清理,从严掌握生猪屠宰厂(场)设立标准,坚决关停不符合设立条件的生猪屠宰厂(场),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二)组织开展生猪屠宰标准化建设。各地要围绕设施标准化、环境整洁化、生产规范化、检测科学化、处理无害化、监管常态化的标准要求,组织建设和改造升级一批标准化生猪屠宰厂。通过开展标准化建设,主攻“集中屠宰、品牌经营、冷链流通、冷鲜上市”。引导规模屠宰企业向上下游延伸产业链,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以推动制度创新、机制创新、技术创新、示范引领为着力点,做好生猪屠宰标准化示范厂建设工作。
(三)深入开展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各地要按照《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2017年生猪屠宰监管“扫雷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农牧函〔2017〕485号)部署,继续深入推进生猪屠宰监管“扫雷行动”。组织开展2018年度生猪屠宰监管专项整治行动,持续保持对屠宰环节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严打态势,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屠宰病死猪、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等违法行为,严防不合格肉品流出屠宰场,维护生猪产品质量安全。市、县(市、区)兽医部门要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及时调查处理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
二、加强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管
(一)切实加强日常监管。各地要进一步推动落实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建立“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为第一责任人”的屠宰环节质量安全责任体系。要按照《生猪屠宰厂(场)监督检查规范》《生猪屠宰厂(场)飞行检查办法》要求,扎实开展生猪屠宰日常监管和年度检查,省兽医部门要适时开展飞行检查。严格落实屠宰检疫制度,规范检疫行为。加强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管,落实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政策,严防病害猪及其产品流出屠宰场。加强与公安部门的协作配合,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相关违法案件。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加强畜禽屠宰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屠宰企业经营行为。
(二)督促屠宰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各地要督促屠宰企业切实履行屠宰环节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落实入场查验、待宰静养、肉品检验等屠宰全过程质量安全控制措施,如实做好生产记录。督促屠宰企业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日常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完善档案记录,落实各项措施。推进屠宰企业诚信管理体系建设,按照《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要求,将生猪屠宰环节出现的违反《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大监督检查频次。
(三)强化屠宰环节监督检测。各地要继续做好生猪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督抽检,进一步强化牛羊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督抽检。继续完善屠宰环节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机制,全面推进屠宰环节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督促屠宰企业落实“瘦肉精”和水分自检制度,逐步建立以屠宰企业自检结果为重要参考的肉品质量安全检验体系。加大检打联动力度,对检测结果不合格的,要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三、加快提升屠宰行业管理水平
(一)强化屠宰行业制度建设和落实。各地要做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修订出台后的宣传贯彻培训工作。要加强调查研究,积极建言献策,配合做好《安徽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修订工作。积极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家禽产业转型升级健康发展的意见》要求,加快城市周边屠宰场点改造升级,提高设置条件,在城市农贸市场要设立冰鲜禽产品专卖区,全面规范家禽交易、屠宰管理,推行家禽“规模养殖、集中屠宰、冷链运输、冰鲜上市”。
(二)强化屠宰行业管理能力建设。要提升屠宰行业监管人员依法履职能力,依法严肃处理违反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六条禁令”和屠宰检疫“五不得”规定的行为。建立健全屠宰从业人员培养培训机制,组织开展多层次、多形式、多领域的屠宰行业管理培训、执法培训和技术培训。要完善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加强对屠宰行业舆情信息的动态监测预警,不断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三)强化畜禽屠宰统计监测。各地要严格落实国家屠宰统计监测制度,监督指导屠宰企业做好屠宰统计监测信息填报工作。整合本地区屠宰行业人才资源,探索建立生猪屠宰产业形势会商制度,及时、准确掌握屠宰产业运行状况,有效提升屠宰行业管理能力。
请各市、省直管县将屠宰行业管理工作中的问题和建议及时报省畜牧兽医局。
联 系 人:王海勇
联系电话:0551-62643380、62669100(传真)
电子邮箱:anhuivet@126.com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3月20日
日期:2018-04-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