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明节将近,为确保消费者购买到安全可靠的节令食品,坚守舌尖上最后一公里,我局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节日热销食品专项抽检工作。
一、抽检计划安排
本次专项抽检计划由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等6家检验机构共同承担,抽取的食品包括节令食品青团,时令农产品螺蛳、春笋、马兰头及大宗消费食品食用油、肉制品、调味品、酒类、豆制品、速冻食品等8大类12个细类。抽样场所主要为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景区周边小食杂店、高速服务区及中小型超市等实体经营场所。另外考虑到网购逐渐成为消费者热衷的购物方式,本次专项也通过网络第三方交易平台(如:天猫、京东等)抽取部分网络热销食品。
二、抽检总体情况
截止目前,本次专项共抽取节日热销食品312批次(实体经营抽样288批次,网抽14批次),抽样情况具体为豆制品20批次、糕点80批次、酒类32批次、肉制品30批次、食用农产品50批次、食用油20批次、速冻食品20批次、调味品50批次。其中检出合格食品303批次,不合格食品10批次,总体合格率为96.7%。
发现的10批次不合格食品包括青团2批次、食用油1批次、调味品6批次,时令蔬菜马兰头1批次。其中9批次在实体经营场所发现,1批次不合格在网购环节发现。
三、不合格食品情况
(一)杭州农副产品物流中心粮油批发交易市场福兴粮油经营部销售的标称海宁金顺粮油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浓香菜籽油,酸价检出值为0.84(KOH)mg/g,比标准规定≤0.20(KOH)mg/g高出3.2倍。检验机构为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二)衢州荷花菜市场9号孔璐旭销售的标称浙江蜜蜂集团义乌市蜜蜂鸡精有限公司生产的蜜蜂鸡精调味料,大肠菌群检出值930MPN/100g,不符合标准规定的≤90MPN/100g。检验机构为宁波市食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三)宁波高新区富鼎超市销售的标称江西贵桂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鸡精调味料,谷氨酸钠检出值27.2g/100g,比标准规定的≥35.0g/100g低22%。检验机构为宁波市食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四)松阳县德财副食品店销售的标称杭州临安横畈老头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糯米调味料酒,甜蜜素检出值0.0005g/kg,标准要求为不得使用。检验机构为宁波市食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五)宁波市江北亚华农副产品批发部销售的标称安徽口留香食品有限公司鲜满香野鸡精,呈味核苷酸二钠检出值0.72g/100g,比标准规定的≥1.10g/100g低35%。检验机构为宁波市食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六)宁波市江北徽味调味品商行销售的标称泰州市百品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土鸡精(调味料),谷氨酸钠检出值23.9g/100g,比标准规定的≥35.0g/100g低32%。检验机构为宁波市食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七)淘宝香百鲜调味品特产馆网上销售的标称白银市香百鲜调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香百鲜鸡精调味料,呈味核苷酸二钠检出值0.62g/100g,比标准规定的≥1.10g/100g低44%。检验机构为宁波市食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八)绍兴市越城区三味酥屋面包店销售的标称绍兴柯桥亨达食品厂生产的芝麻味艾糕,脱氢乙酸的检出值为0.883g/kg,比标准规定≤0.5g/kg高出0.77倍。检验机构为宁波出入境检验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九)宁波高新区兴旺糕饼店销售的标称宁波高新区兴旺糕饼店生产的青团(豆沙),糖精钠(以糖精计)的检出值为0.0236g/kg,标准规定不得使用。检验机构为宁波出入境检验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十)绍兴市柯桥区钱清张青玲蔬菜店销售的马兰头,氧乐果的检出值为0.21 mg/kg比标准规定的≤0.02 mg/kg高出9.5倍。检验机构为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
四、消费提示
1、青团作为清明节特色食品,主要分预包装和散装两种。散装青团一般保质期较短,食用前需要加热处理;预包装青团为了提升其卖相、延长保质期,可能存在使用食用色素或防腐剂的可能,消费者应通过正规渠道购买,采购时需仔细查看产品的标签标识。
2、螺蛳属于贝壳类淡水产品,体内易长寄生虫,因此消费者切记要煮熟、煮透方可食用。同时,螺蛳性寒,切勿贪食,尤其胃寒者不宜食用。此外,螺蛳容易富集重金属,主要集中在其尾部的内脏部分,因此建议消费者在购回螺蛳后吐净泥沙再进行烹调,仅食用头部肌肉部分,内脏部分最好丢弃。
3、时令蔬菜马兰头可分为野生和种植两类。野生马兰头是根茎为红色,叶片颜色偏深绿色,味浓;而种植马兰头是白色根茎,叶子颜色为淡绿,但味道略淡。消费者可以根据自己喜好进行选择。此外,野生马兰头容易受土壤、水源及空气等污染,种植马兰头可能会使用农药,因此建议消费者通过正规的农贸市场去购买,食用前需浸泡以降低农药或污染物残留量。
4、网购消费者在收到食品后,需要检查包装是否完好无破损,标签信息是否与网页发布一致,是否超过保质期,运输条件是否符合标签上标注的特殊运输和贮存要求。对于可能出现的异常情况,及时拍照以便发生消费纠纷时能够举证。
五、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相关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可在收到不合格结果通知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同时,杭州、宁波、嘉兴、绍兴、金华等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及时责令生产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分析原因并进行整改。杭州、宁波、绍兴、衢州、丽水等市场监督管理局应责令销售环节有关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并依法予以查处。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3个月内向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查处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特此公告。
本次检验项目
关于部分检验项目的说明
附件:
食品抽检合格-20180330
食品抽检不合格-20180330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03月30日
日期:2018-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