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男子因把未附有卫生证明书的肉类和家禽产品进口本港,三月二十九日在香港粉岭裁判法院被判监禁一个月,缓刑十二个月。
食物环境卫生署食物安全中心(中心)发言人说:「案件涉及去年十月中心接获海关通知,指海关人员在文锦渡管制站截查一辆入境货车,于车上发现一批怀疑非法进口的新鲜肉类及家禽产品,包括猪肉、牛肉、鸭及鹅肝,并转交食环署人员跟进。食环署人员经调查后,确认该批产品并无附有进口所需的卫生证明书,遂票控上述两名分别为五十一岁及五十四岁的男子。」
根据《进口野味、肉类、家禽及蛋类规例》(132AK章),任何人输入野味、肉类、家禽或蛋类,必须提供来源地有关当局签发的卫生证明书或食环署的事先书面准许。违例者一经定罪,可被罚款五万元及监禁六个月。
发言人说:「鉴于来历不明的未经检验肉类和家禽产品会对公众健康构成风险,中心和有关部门会继续加强监察及堵截非法进口的肉类和家禽,以保障食物安全及公众健康。」
发言人提醒业界必须遵守法例规定,切勿进口或售卖来历不明及没有附带卫生证明书的肉类和家禽产品,市民则应向持牌及信誉良好的商户购买肉类和家禽产品。
日期:2018-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