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8日,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公布2018年第一季度食盐监督抽检结果,3款海盐检出不合格,不合格项目涉及碘含量、水分、氯化钠。
据悉,本次抽检任务共安排195批,覆盖全省17个市。117批次加碘食盐,78批次未加碘食盐,涉及11家省内生产企业和25家省外生产企业。其中,生产环节抽样38批次,流通环节抽样118批次,使用环节抽样39批次。
3批次不合格食品中,由德州市德城区新湖办事处三八路便民市场CH销售、山东无棣精盐厂生产的海晶盐(规格型号:500克/袋、生产日期/批号:2017-12-21)和青岛市城阳区实验中学销售、山东岱岳制盐有限公司生产的海藻盐(未加碘)(规格型号:400克/袋、生产日期/批号:2017-6-19-)分别检出碘含量12mg/kg、26mg/kg。
碘作为人体内一种重要的营养元素,在维持机体健康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当体内碘缺乏时,会对不同年龄段的人群造成一系列严重的生理伤害。《GB 2721-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规定,食用盐中碘的含量应小于5mg/kg.
还有1批次食盐不仅检出碘含量超标,还检出氯化钠、水分不合格。氯化钠和水分为食盐重要理化指标。由于食盐具有吸潮性,水分含量超标会导致食盐品质的降低;氯化钠含量变化直接反映产品质量,氯化钠含量低反映出盐的品质相应降低。水分和氯化钠是食盐中相互关联的两个重要指标,水分含量过高可能导致氯化钠含量不达标。
另外,本次监督抽检虽未将标签项目纳入监督抽检的范围,但发现部分样品标签标注存在瑕疵,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的有关规定。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约谈了相关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食盐生产企业,责令相关企业依法下架、召回不合格产品,查找不合格原因,排查质量安全风险,采取整改措施,履行法定义务。
相关报道:山东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 2018年第15期(总第14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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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8-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