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6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8年第61 号),涉及我省1家生产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一、武汉小丑调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小丑娃牌”加香鲜味王(固态调味料)
(一)抽检基本情况。2017年12月12日,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SB201735522显示:武汉小丑调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规格为454g/袋,批号为20171010的“小丑娃牌”加香鲜味王(固态调味料),经检验,产品中的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实测值为1.68g/kg,标准要求为≤0.6g/kg,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武汉市东西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17年12月27日对该公司送达了检验报告及检验结果告知书,同时,要求该公司对涉嫌产品予以召回。经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生产该批次不合格的产品共300袋,销售260袋,抽样8袋,库存32袋。该批次产品召回产品数量为0。
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食品药品监管部门12331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2018年3月23日
日期:2018-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