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发布的《总局关于12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8年第1号),涉及我省1批次在京东商城旌晶食品官方旗舰店(经营者为四川省旌晶食品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由四川省旌晶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旌晶纯香黑芝麻糊。现将该不合格产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总局2018年第1号通告我省1批次不合格黑芝麻糊,抽样单编号:GC17000407184;产品名称:旌晶纯香黑芝麻糊;生产日期:2017-07-09;规格型号:450克(11小袋)/袋;保质期:12个月;被抽样单位:京东商城旌晶食品官方旗舰店(经营者为四川省旌晶食品有限公司);标称生产者:四川省旌晶食品有限公司;不合格项目:铅(以Pb计)(重金属)。
二、生产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一)产品控制情况
德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不合格报告后,转德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支队处置。稽查支队通过调查发现,该公司于2017年7月9日生产旌晶纯香黑芝麻糊320袋,货值2432元;已销售149袋,共计1132.4元。稽查支队责令该企业立即启动召回程序。截止目前,已召回该批次产品171袋,并由稽查支队查封扣押。
(二)排查整改复查
在德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支队监督下,四川省旌晶食品有限公司进行了原因排查。经排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原料(配料:花生仁)带入。目前该公司已完成整改,对原料定点采购,对出厂产品严格抽检。
(三)行政处罚情况
德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支队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四川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结合本案案情,稽查支队给予该企业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旌晶纯香黑芝麻糊171袋(规格:450克(11小袋)/袋,生产日期:2017-07-09);
2.没收违法所得1132.40元(大写:壹仟壹佰叁拾贰元肆角);
3.罚款人民币500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
三、经营环节核查处置
因生产、经营单位同为四川省旌晶食品有限公司,对被抽样单位京东商城旌晶食品官方旗舰店(经营者为四川省旌晶食品有限公司)的核查处置与生产环节核查处置并案处理。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3月19日
日期:2018-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