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质监局、市质检院及各有关单位:
针对部分茶籽油存在苯并(a)芘超标问题,根据总局《关于加强茶籽油食品生产企业监管工作的通知》(国质检食监函[2010]974号)文件要求,现就加强茶籽油生产企业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大对茶籽油生产企业监管力度
各区县质监局对本辖区内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茶籽油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根据《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质检总局2009年第119号公告)的要求,通知辖区内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茶籽油生产企业进行自查,并提交自查报告。各区县质监局在企业自查报告的基础上进行核查,并抽取一个批次的样品送市质检院进行全项检验。市质检院检验完毕,将检验报告及时报送区县质监局。市局将组织对核查工作进行抽查。
对阶段性停产企业,要书面通知企业开工生产要报告质监部门,长期处于停产状态的企业,要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注销手续。
二、及时处置问题产品及其企业
(一)对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企业,要责令企业停产整顿,停止销售问题产品,召回已销售的产品。督促企业查找原因和整改,视整改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决定是否撤销或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联系人:刘猛 电话(传真):27182159
(二)监督企业对问题产品进行销毁,包括库存及召回的不合格产品,做好销毁记录备查。
三、结果报送
各区县质监局将监督检查情况汇总分析,并于2011年1月15日前将监督检查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总结报送市局食品处(同时报送电子版)。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日期:2010-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