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11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7年第201号),涉及我省1家食品生产、1家食品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问题)食品生产环节行政处罚情况通告如下:
一、遵义中土粮油收储有限公司生产的菜籽油(一级)
(一)抽检基本情况
食品名称:菜籽油(一级);规格型号:5升/瓶;生产日期:2017/4/11;标称出品商:贵州凤冠集团,标示生产(分装)企业:遵义中土粮油收储有限公司;不合格项目:过氧化值。
(二)行政处罚情况
遵义中土粮油收储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遵义市汇川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和《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六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没收、销毁召回的不合格菜籽油四级(惠宜)15瓶、没收违法所得142.5元,并处罚款5.5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食品药品监管部门12331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3月16日
日期:2018-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