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 2018年第 7 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布如下:
一、本次监督抽检食品包括:食用植物油(煎炸用油)、米面及其制品、肉制品、生鲜肉、水产制品、糕点(粽子、月饼)、面包、配制酒、非发酵性豆制品等。共抽检样品 337 批次,其中合格 308 批次、不合格 29 批次。
二、不合格产品情况如下:
(一)湖州市安吉递铺金叠小吃店制售的肉包,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检出值为0.105g/kg,标准要求不得使用。检验机构为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
(二)宁波市镇海区庄市精做鲜包小吃店制售的红糖馒头,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检出值为0.910g/kg,标准要求不得使用。检验机构为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
(三)德清乾元武中小吃店制售的油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检出值为175mg/kg,是标准规定≤100 mg/kg的1.75倍。检验机构为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四)缙云县中意大酒店有限公司制售的即食海蜇头,铝的残留量(以即食海蜇中Al计)检出值为623mg/kg,是标准要求≤500 mg/kg的1.2倍。检验机构为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
(二十九)温州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灵昆詹氏包子店制售的小馒头,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检出值为1.13 g/kg,标准要求不得使用。检验机构为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
三、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要求杭州、湖州、宁波、温州、绍兴、丽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不合格食品及其生产经营企业依法进行处置。所在地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3个月内向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查处情况并向社会公布。同时印发《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餐饮环节即食海蜇食品安全监管的通知》(浙食药监餐﹝2018﹞1号)要求各地加强对相关单位的监督和指导,强化抽检监测和宣传教育,确保餐饮食品安全。
特此公告。
本次检验项目
关于部分检验项目的说明
附件:
食品抽检不合格-20180124-餐饮食品
食品抽检合格-20180124-餐饮食品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01月24日
日期:2018-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