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9日至1月12日,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食品安全生产规范体系检查(以下简称体系检查)工作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6版)》、《肉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2013)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桂林兴安鸿达食品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445032500263,生产地址:兴安县兴安镇塘市村(工业集中区旁))生产场所、设备设施、工艺布局、人员管理和过程管理等15个方面内容共43个项目进行了检查。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生产体系检查工作规范》(桂食药监食生〔2017〕15号)的具体检查和评分规定,发现桂林兴安鸿达食品有限公司在生产场所、设备设施、配方标签管理、原辅料管理制度、物料储存和分发制度、过程管理制度、检验管理制度等7个方面内容共14个检查项目中存在问题,本次体系检查得分66.5分。
检查组已将检查发现的问题书面反馈桂林兴安鸿达食品有限公司和桂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属地监管职责划分,我局已要求桂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桂林兴安鸿达食品有限公司应按要求认真进行整改,并积极配合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开展调查和处理工作。桂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及时将处理结果报送我局,并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1月17日
日期:2018-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