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12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7年第205号)、《关于12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7年第210号)涉及我市4家食品生产经营者。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北京顺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营的悠米松子
(一)顺丰优选自营(经营者为北京顺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顺丰优选(网站)销售的标称深圳市乐和风贸易有限公司委托惠州市谷瑞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悠米松子(生产日期:2016年12月26日),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规定。
(二)经查,北京顺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北京市顺义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其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1900元;2.罚款人民币2448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京顺)食药监食罚〔2017〕100386号)
二、在当当(网站)销售的开心果
(一)当当亲别找啦旗舰店(经营者为沈阳品珍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当当(网站)销售的标称铁岭市扬帆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开心果(生产日期:2017-03-07),霉菌项目不符合规定。
(二)经查,在“当当网”(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营上述产品的经营企业为沈阳品珍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当当网作为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能够提供上述产品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以及与其签订的开放平台供应商合作运营协议。北京市东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已责令当当网立即停止为天津朝批商贸有限公司的不合格食品提供平台服务,并根据《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将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移送至入网经营者所在地沈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三、北京尚珍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开心果
(一)京东尚珍旗舰店(经营者为天津朝批商贸有限公司)在京东商城(网站)销售的标称北京尚珍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开心果(生产日期:2017-03-01),霉菌项目不符合规定。
(二)经查,北京尚珍食品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对其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506元;2.罚款人民币500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京通)食药监食罚〔2017〕100460号)
四、在“京东商城”经营的开心果
(一)京东尚珍旗舰店(经营者为天津朝批商贸有限公司)在京东商城(网站)销售的标称北京尚珍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开心果(生产日期:2017-03-01),霉菌项目不符合规定。
(二)经查,在“京东商城”(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营上述产品的经营企业为天津朝批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能够提供上述产品销售企业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京东JD.COM”开放平台在线服务协议》和“确认函”,该公司提供情况说明表明上述产品由其销售、开票、并提供售后服务。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执法人员已责令京东商城立即停止为天津朝批商贸有限公司的不合格食品提供平台服务,并根据《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将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移送至入网经营者所在地天津市红桥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特此通告。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1月26日
日期:2018-0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