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警示消费者,切实保证广大消费者的饮食安全,我局现对省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2018年第3期)进行公示。
近期,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抽检调味品、肉制品、蔬菜制品、方便食品、蜂产品、酒类、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水产制品、婴幼儿配方食品、食用农产品11类食品465批次样品,不合格样品10批次。检测项目见附件。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个别项目不合格,其产品即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具体情况如下:
一、总体情况:肉制品35批次,不合格样品8批次;蔬菜制品26批次,不合格样品2批次;调味品19批次、方便食品3批次、蜂产品58批次、酒类91批次、粮食加工品5批次、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20批次、水产制品6批次、婴幼儿配方食品2批次、食用农产品200批次,均未检出不合格样品。
二、不合格产品情况如下:
(一)四平市铁东区吉晟阳光超市销售的标称沈阳金鑫鑫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牛板筋(酱卤肉制品),菌落总数检出值为6400000CFU/g、5800000CFU/g、3800000CFU/g、2900000CFU/g、2800000CFU/g,标准规定为5次检测结果均不超过100000CFU/g且至少3次检测结果不超过10000CFU/g。检验机构为吉林省安信食品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二)公主岭市岭西家得乐超市销售的标称黑龙江省鹤岗市林昊肉联食品加工厂生产的哈尔滨风味红肠(生产日期:2017-08-15),菌落总数检出值为56000CFU/g、92000CFU/g、130000CFU/g、380000CFU/g、590000CFU/g,标准规定为5次检测结果均不超过100000CFU/g且至少3次检测结果不超过10000CFU/g。检验机构为吉林省安信食品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三)吉林市昌邑区百佳超市爱购商场店销售的标称黑龙江省佳汇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哈传统红肠,菌落总数检出值为10000CFU/g、8700CFU/g、4600CFU/g、140000CFU/g、110000CFU/g,标准规定为5次检测结果均不超过100000CFU/g且至少3次检测结果不超过10000CFU/g。检验机构为吉林省安信食品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四)长春欧亚商业连锁欧亚德惠购物中心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辽宁声旺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声旺肉肚肠,菌落总数检出值为43000CFU/g、120000CFU/g、59000CFU/g、1300000CFU/g、360000CFU/g,标准规定为5次检测结果均不超过100000CFU/g且至少3次检测结果不超过10000CFU/g。检验机构为吉林省安信食品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五)四平市铁西区双亿超市红宇店销售的标称佳木斯市哈尔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哈尔滨风味香辣红肠,菌落总数检出值为780000CFU/g、410000CFU/g、230000CFU/g、170000CFU/g、110000CFU/g,标准规定为5次检测结果均不超过100000CFU/g且至少3次检测结果不超过10000CFU/g。检验机构为吉林省安信食品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六)公主岭市岭西家得乐超市销售的标称鹤岗市林昊肉联食品加工厂生产的哈尔滨风味红肠(生产日期:2017-09-02),菌落总数检出值为47000CFU/g、130000CFU/g、160000CFU/g、410000CFU/g、730000CFU/g,标准规定为5次检测结果均不超过100000CFU/g且至少3次检测结果不超过10000CFU/g。检验机构为吉林省安信食品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七)长春欧亚集团通化欧亚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新华大街连锁超市销售的标称哈尔滨市远东肉类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哈尔滨远东红肠(熏煮香肠),菌落总数检出值为19000CFU/g,14000CFU/g,10000CFU/g,9700CFU/g,9300CFU/g,标准规定为5次检测结果均不超过100000CFU/g且至少3次检测结果不超过10000CFU/g。检验机构为吉林省安信食品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八)标称桦甸市鹏珅福利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牛板筋(酱卤肉制品),菌落总数检出值为4800000CFU/g、4400000CFU/g、5200000CFU/g、4600000CFU/g、6500000CFU/g,标准规定为标准规定为5次检测结果均不超过100000CFU/g且至少3次检测结果不超过10000CFU/g。检验机构为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九)珲春万家乐日用品销售有限公司全家福分店销售的标称茌平县华川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香辣金针菇,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检出值为1.572g/kg,标准规定为≤0.3g/kg。检验机构为吉林省安信食品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十)白山市家得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沈阳市纯卿食品厂生产的水晶蒜(酱腌菜),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检出值为1.39g/kg,标准规定为≤1.0g/kg。检验机构为吉林省安信食品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三、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已告知生产企业所在地辽宁、山东、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吉林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已责令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并分析原因进行整改;经营单位所在地长春、吉林、四平、通化、白山、公主岭、珲春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已要求有关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并依法予以查处。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食品药品监管部门12331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附件:1. 本次检验项目
2. 食品抽检不合格信息
3. 食品抽检合格信息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1月29日
日期:2018-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