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7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7年第189号)、《关于11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7年第201号)涉及我市3家食品生产经营者。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北京台宏康国际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哺食小铺胚芽米米精粉、哺食小铺谷蔬唱米精粉
(一)哈尔滨市道里区爱特孕婴用品商店美晨店销售的标称北京台宏康国际商贸有限公司代理台湾钰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制造的哺食小铺胚芽米米精粉(原产地:台湾,生产日期:2017-1-3)、哺食小铺谷蔬唱米精粉(原产地:台湾,生产日期:2016-8-31),生物素项目不符合规定。
(二)经查,北京台宏康国际商贸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鉴于其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够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北京市朝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免于行政处罚的决定。
二、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销售的牛肉番茄营养米粉
(一)京东自营(经营者为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京东商城(网站)销售的标称江西省每伴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牛肉番茄营养米粉(生产日期:2016-11-21),叶酸项目不符合规定。
(二)经查,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对其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152元;2.没收违法经营食品“牛肉番茄营养米粉”20盒;3.并处罚款人民币130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京开)食药监食罚〔2017〕020020号)
三、在京东商城(网站)销售的益生元钙铁锌有机米粉
(一)京东星娃母婴专营店在京东商城(网站)销售的标称江西铭雅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益生元钙铁锌有机米粉(生产日期:2016-06-24)钠项目不符合规定。
(二)经查,在“京东商城”(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营上述产品的经营企业为杭州星娃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能够提供上述产品销售企业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京东JD.COM”开放平台在线服务协议》和“确认函”,该公司提供情况说明表明上述产品由其销售、开票、并提供售后服务。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执法人员已责令京东商城立即停止为杭州星娃贸易有限公司的不合格食品提供平台服务,并根据《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将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移送至入网经营者所在地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康永量销售的芹菜
(一)康永量销售的来自河北省张家口市阳原县万润源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芹菜,毒死蜱项目不符合规定。
(二)经查,康永量为驾驶外地牌照货车停靠北京新发地农副产品市场中心外围销售的流动商户,不是该市场商户,被抽样后未见在该市场出现。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康永量邮寄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对北京新发地农副产品市场中心进行行政指导,并将相关案件线索函告涉案食品的货源所在地管辖局张家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特此通告。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1月23日
日期:2018-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