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10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8年第17号),涉及我省食品生产领域1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在国家监督抽检中,温县聚怀斋食品有限公司在京东商城(网站)销售的冬瓜条,生产日期为2017.02.02,检测为二氧化硫残留量超标(标准指标≤0.35g/kg,实测值1.06g/kg),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机构为广州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
二、风险防控情况。温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温县聚怀斋食品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责令该生产企业停止生产、召回已出售该批次产品,认真排查不合格问题原因,制定整改措施,限期整改。
经查,温县聚怀斋食品有限公司为分装企业,于2017年1月29日从揭阳县凤江凤枚食品经营部采购冬瓜条一件,规格30斤/件、单价8元/斤、合计240.00元,并与2017年2月2日分装冬瓜条30袋,规格为500克/袋,售价为14.5元/袋,全部通过网店销售。温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对该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三、广大消费者如发现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食品药品监管部门12331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主动公开)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1月19日
日期:2018-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