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长白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梅河口、公主岭、珲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吉林省食品稽查总队,各承检机构: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食品安全监管的决策部署,依法、科学、规范做好食品安全抽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十三五”国家食品安全规划》以及《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2018年食品安全抽检计划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三〔2018〕1号),结合食品安全抽检工作实际,省局制定了《吉林省2018年食品安全抽检计划及实施方案》,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1月16日
吉林省2018年食品安全抽检计划及实施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既往抽检情况,结合总局对食品安全抽检的相关要求,现制定2018年食品安全抽检计划及实施方案,请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承检机构认真组织落实。
一、工作目标
以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对安全健康食品的需要为目标,以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为抓手,以发现食品安全问题为导向,以监督抽检与信息公布、核查处置联动为保障,有效防控苗头性、系统性、区域性食品安全风险,倒逼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巩固食品安全稳定向好的态势,促进食品产业有序健康发展。
二、工作原则
(一)突出抽检重点。聚焦群众关切,突出农兽药残留、重金属、生物毒素等重点指标,紧盯风险程度高、合格率较低以及消费量大的重点品种,瞄准大型批发市场、校园周边、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区域,加大抽检力度,提高问题发现率。
省局重点:一是从规模上,主要是对本省获证生产企业以及大型批发市场、超市和餐饮企业进行抽检;二是从风险程度上,对省内问题多发、风险较高的食品品种和项目进行抽检,并重点组织开展对中小学及幼儿园食堂、学校周边、城乡结合部等场所的抽检;三是从问题集中度上,对既往抽检出现过不合格食品的企业进行跟踪性抽检。
市、县级局重点:一是对本地区市场销售的蔬菜、水果的农药残留,畜禽肉、水产品的兽药残留等进行抽检;二是加大对餐饮食品,特别是小餐饮的抽检力度;三是加大对食品小作坊、小摊贩的抽检力度。
(二)坚持全面覆盖。在坚持以问题为导向的基础上,点面兼顾,逐步实现区域、企业、品种、项目、环节及业态的覆盖。从区域方面,要覆盖城市、农村、城乡结合部等不同区域;从企业方面,要覆盖在产获证食品生产企业;从项目方面,要覆盖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规定的主要安全性项目;从食品品种方面,要覆盖全省获证食品大类、细类;从生产经营业态方面,要覆盖生产加工、流通、餐饮、网络。
(三)坚持专常互补。在计划性抽检的基础上,根据日常检查情况和既往抽检情况,及时有效组织开展专项抽检工作。重点突出以下内容:一是社会反映问题较为突出的食品及项目;二是节令性食品及可能存在季节性食品安全问题的食品;三是突发性食品安全问题等需要开展专项抽检的食品。
(四)坚持科学规范。继续开展评价性抽检,推进评价性抽检与监督抽检分离,实现监督抽检与评价性抽检双轮驱动。一是以指导、督促、督查考核为导向,通过对品种和项目的区间性覆盖抽检,对市级局抽检工作质量进行评价;二是通过对重点区域、重点品种和重点项目的抽检,对市级监管部门专项整治工作的效果进行评价;三是组织研究如何利用抽检结果作为评价各市(州)食品安全状况的依据。通过评价性抽检进一步提升抽检工作效能和质量。
(五)坚持四级联动。国家、省、市、县四级紧密协作、合理分工、各有侧重。统一制定抽检计划、统一调度抽检任务、统一规范程序标准、统一数据分析利用。市县两级应在保障抽检计划实施的基础上,根据地区、产业和消费特点安排本地专项抽检任务。
三、工作任务及实施方案
(一)省局任务及实施方案。
2018年食品安全抽检计划涵盖31个食品大类、132个食品品种、214个食品细类,共抽检12802批次。其中总局转移支付(以下称国抽)5729批次,省本级匹配(以下称省抽)7073批次。具体安排如下:
1.抽检对象。主要为本省所有获得生产许可证的在产食品企业(总局公布的重点抽检企业除外)和大型经营企业。加强对市场占有率高的企业、省域内大型批发市场的抽检,加大对餐饮企业食品原材料和餐饮具的抽检,重点跟踪抽检不合格企业、品种和项目。种类包括特殊膳食食品、保健食品、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蜂产品、餐饮食品等31大类(详见附件1)。食用农产品的抽检要突出农兽药残留、重金属等项目(详见附件2)。
总局转移支付部分原则上抽取本省生产的食品,省局匹配部分可在本地流通环节抽检不超过20%的外省产品。
2.抽检时间和频次。要全年均衡完成抽检任务,原则上每月完成量不少于全年总量的1/12。季节性生产销售的食品或存在季节性质量安全风险的食品,在相应季节增加采样量。节令性食品要在节前开展抽检工作。
要加大对高风险食品的抽检频次。对照国抽任务,省抽按照高风险食品品种1∶3、较高风险食品品种1∶1进行任务匹配,同时要增加对以往检出不合格产品企业的抽检频次,原则上对于上一年度检出不合格2批次及以上的企业,抽检频次至少增加2次;检出不合格2批次以下的企业,抽检频次至少增加1次。对于连续2次检出不合格产品的,属地监管部门要对相关企业进行约谈。
同一获证生产企业,每季度同一批次产品最多抽取1批,同一食品大类最多抽取3批。流通环节同一被抽样单位,每季度最多抽取10批(全国范围内统计,下同)。同一获证餐饮单位,每季度最多抽取3批次。国抽与省抽任务分别统计。
3.抽检区域、环节和场所。抽样地点应覆盖本行政区域内省会城市、地级市、县、乡和行政村。抽检的样品主要在流通环节购买。流通环节未抽到的样品,可在生产环节抽取。流通环节采样应涵盖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商场、超市、小食杂店等不同业态。餐饮环节采样重点为学校和托幼机构食堂以及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旅游景区餐饮服务单位等。
(三)市、县级局任务。按照总局要求,“十三五规划”结束前各地食用农产品抽检数量要达到2批次/千人,普通食品要达到4批次/千人。2018年各地食用农产品抽检数量应至少达到0.8批次/千人,2019年达到1.5批次/千人,2020年达到2批次/千人。2018年,“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城市食用农产品抽检总量应达到2批次/千人,食品抽检总量应达到4批次/千人,其他各市、县级局的食用农产品达到0.8批次/千人。按照人口总量确定全省食用农产品抽检总量为32681批次,各市县具体任务分配根据当地常住人口数量、日常监管情况等进行确定。
1.抽检对象。市、县级局的抽检品种应尽量覆盖本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的蔬菜、水果、畜禽肉、水产品、鲜蛋等食用农产品。适当加大对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的抽检力度。
2.抽检时间和频次。市级局应根据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的交易数量和季节特点等按比例确定抽样频次和数量,原则上每户入场销售者每月至少抽检1批次。县级局应每周抽检蔬菜、水果、畜禽肉、水产品、鲜蛋等食用农产品。
3.抽检场所。市级局要对本行政区域内规模以上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进行抽检,县级局要对行政区域内的农贸市场、商场超市等经营单位进行抽检。
四、时间安排
2018年1月1日—2018年11月30日。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抽检工作,加强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要按照总局和省局确定的任务目标,认真制定本级抽检计划和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明确专门机构和专门人员负责抽检工作,确保工作的延续性和人员的稳定性。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督促指导,对食品安全抽检工作全过程进行考核,确保抽检工作质量和效率。
(二)严格抽检管理。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或遴选等方式确定承检机构,要求承检机构能够使用移动终端抽样并出具电子报告;严格按照承检机构有关工作规定开展对承检机构的检查与考核;要监督抽样人员和承检机构在抽检工作中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积极支持承检机构开展工作,在样品采集、运输等方面提供必要帮助;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和规范要求报送抽检数据,国抽与省抽任务中,抽样日期至样品信息提交信息系统日期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接样日期至检验报告发送人提交检验报告日期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收到检验报告至异议申请登记日期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市县级抽检时限原则上要求与省局一致。国抽、省抽及市县级普通食品抽检数据报送至“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市、县级局食用农产品抽检数据报送至“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食用农产品直报模块。各承检机构发现不合格样品中可能存在重大风险隐患或急性健康风险的,应当在确认检验结果后24小时之内报告相关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并抄送总局。
(三)依法核查处置。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应当及时送达食品生产经营者,5个工作日内启动核查处置工作,做出行政处罚日期距检测机构出具报告日期不得超过3个月。不合格食品可能对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核查处置工作应当在24小时内启动。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通过“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及时报告核查处置工作进展,总局本级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应当按时限逐批次向总局书面报告。核查处置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或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移交。核查处置信息填报审核工作,国抽任务中县级领取的核查处置任务,市级审核后再由省局审核,市级领取的核查任务直接由省局审核;省抽全部由吉林省食品稽查总队审核;市县级普通食品抽检按照谁组织抽检谁审核的原则实施。
(四)及时公布信息。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按照总局要求严格审核并每周公布本行政区域抽检信息。公布内容包括产品合格信息和不合格产品信息。其中,产品合格信息主要包括标称生产企业名称、地址,被抽样单位名称及所在省份、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日期/批号等,并需注明该产品合格信息仅指本次抽检标称的生产企业相关产品的生产日期/批号和所检项目;不合格产品除以上信息外,还包括标称产品商标、被抽样单位名称与地址、不合格项目及结果和承检机构等。食用农产品产品合格信息公布包括被抽样单位名称(集中交易市场应包括开办者和销售者)、产品名称、进货来源、标称生产企业或产地、生产日期等,不合格产品除上述信息外,还包括不合格项目及结果、承检机构等。对不合格产品信息要组织专家进行风险解读。
省局每月汇总本行政区域内上个月食品抽检情况和结果分析,总局定期汇总公布全国食品抽检情况。
(五)定期开展数据汇总分析工作。省级抽检任务承检机构每季度要向省局报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数据分析报告,定期对品种、区域、环节等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待全年抽检监测任务完成后1个月内,针对省内开展的国抽、省抽全部数据,组织技术机构进行科学分析研判,提交全面系统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报告。
(六)严肃工作纪律。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抽样单位、承检机构及相关人员不得随意更改抽检信息,不得瞒报、谎报、漏报检验数据,不得擅自发布有关抽检的信息,不得在开展抽样工作前事先通知被抽检单位和接受被抽检单位的馈赠,不得利用抽检结果开展有偿活动、牟取不正当利益。对发现的违法违规抽检行为一律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七)其他事项。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及时向地方政府汇报抽检计划编制情况,争取专项经费保障抽检工作的顺利实施。要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热点舆情事件应对处置、案件查办等实际需要,及时组织应急、执法抽检等工作。
省局联系方式:
联 系 人:李宝昌、黄佳琪
电 话:0431-81763171、0431-81805719
传 真:0431-81805717
电子信箱:346943954@qq.com
附件:1. 2018年食品安全抽检品种、项目表
2. 2018年食用农产品抽检品种、项目表
日期:2018-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