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11日,台湾地区台北市进出口企业同业工会发布《食品企业应保存产品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的来源相关文件》的修订草案,主要修订:依据“食安法”第9条第5项,食品业者应以书面或电子化方式,完整保存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的进货凭证等相关文件至少五年,且该凭证应载明下列来源信息:
1)进货日期
2)进货产品名称
3)进货产品的净重、容量或数量
4)供应厂商名称、电话号码或地址
5)如进货产品属食品添加物者,应加注产品登录码。
有意提意见者,请于1月16日前回复本草案。
日期:2018-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