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2017年第32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布如下:
一、本次抽检的食品包括饼干、茶叶及相关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糕点、水产制品、豆制品、罐头、可可及咖啡焙烤食品、水产制品、饮料、淀粉及淀粉食品、肉制品等共抽检11个市553批次产品,其中合格产品540批次,不合格产品13批次。
二、不合格产品情况如下:
(一)浙江恒峰农特产有限公司生产的宁波市海曙吧师食品商行(王凌云)销售的正香源香脆薄饼(香甜玉米味),酸价检出值为6.2mgKOH/g,比标准规定(不超过5mgKOH/g)高出24%。检验机构为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二)嘉兴市秀洲区金池食品厂生产的宁波市鄞州姜山大润发超市(朱定湖)销售的纯手工蛋卷,过氧化值检出值为1.1g/100g,比标准规定(不超过0.25g/100g)高出3.4倍。检验机构为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三)舟山市新城富华食品厂生产的毛毛虫面包,酸价检出值9.7mgKOH/g,比标准规定(不超过5mgKOH/g)高出94%;脱氢乙酸检出值为0.629g/kg,比标准规定(不超过0.5g/kg)高出25.8%;防腐剂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比例之和为1.4。检验机构为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四)金华市正怡食品厂生产的宁波市海曙吧师食品商行(王凌云)销售的抹茶双色曲奇,过氧化值检出值为3.8g/100g,比标准规定(不超过0.25g/100g)高出14.2倍。检验机构为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五)衢州一粒志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香糟鸡,菌落总数检出值为1.9×106CFU/g 、1.5×106CFU/g 、2.9×104CFU/g 、1.6×106CFU/g、35CFU/g,不符合5次检验结果均不超过1.0×105CFU/g且至少2次检验结果不超过1.0×104CFU/g的要求。检验机构为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
(六)宁波五龙潭矿泉水有限公司生产的饮用天然水,铜绿假单胞菌检出值为21 CFU/250mL、54 CFU/250mL、多不可计、75 CFU/250mL 、88 CFU/250mL,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七)遂昌诚味食品厂生产的遂昌青糕,菌落总数检出值为7.2×105CFU/g,标准规定为8000CFU/g。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八)宁波市北仑区百井源纯净水厂生产的饮用纯净水,铜绿假单胞菌检出值为9 CFU/250mL、多不可计、多不可计、34 CFU/250mL 、26 CFU/250mL,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九)瑞安市瑞迅食品厂生产的香酥肉,菌落总数检出值为1.7×105CFU/g、1200CFU/g、2500CFU/g、1700CFU/g 、2.2×104CFU/g ,不符合5次检验结果均不超过1.0×105CFU/g且至少2次检验结果不超过1.0×104CFU/g的要求。检验机构为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
(十)温州康和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康和黑麻仁饼干,菌落总数检出值为1.8×104CFU/g、1.4×104CFU/g、3.6×104CFU/g、1.3×104CFU/g、2.0×104CFU/g,不符合5次检验结果均不超过1.0×105CFU/g且至少2次检验结果不超过1.0×104CFU/g的要求。检验机构为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十一)温州康和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高级炼奶饼干,菌落总数检出值为2.9×104CFU/g、1.7×104CFU/g、1.3×104CFU/g、9.5×103CFU/g、8.8×103CFU/g,不符合5次检验结果均不超过1.0×105CFU/g且至少2次检验结果不超过1.0×104CFU/g的要求。检验机构为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十二)杭州水留山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玉米脆(椒盐味),大肠菌群检出值为20CFU/g、20CFU/g、25CFU/g、20CFU/g,不符合5次检验结果均不超过100CFU/g且至少2次检验结果不超过10CFU/g的要求。霉菌检出值为310CFU/g,标准规定为150CFU/g。检验机构为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十三)宁波和美茶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桂花,二氧化硫残留量检出值为4428mg/kg,比标准规定(不超过100mg/kg)高出44倍。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三、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要求杭州、宁波、温州、嘉兴、金华、舟山等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生产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分析原因进行整改,并依法予以查处。要求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流通环节有关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并依法予以查处。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3个月内向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查处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特此公告。
本次检验项目
关于部分检验项目的说明
附件:
食品抽检合格-20171227
食品抽检不合格-20171227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12月27日
日期:2018-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