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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两期抽检通报16批次不合格产品 肉制品占四成多

   2018-01-08 食品伙伴网沐夕707
核心提示:1月8日,吉林省食药监局通报了两期食品抽检信息,共有16批次食品检出不合格,其中不合格肉制品占了四成多。  在公布的第32期省
      1月8日,吉林省食药监局通报了两期食品抽检信息,共有16批次食品检出不合格,其中不合格肉制品占了四成多。 
  在公布的第32期省级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及产品合格信息中,检出合格产品287批次,不合格样品14批次。
 
  其中,不合格肉制品有7批次,分别为:吉林市永鑫万客隆商贸集团珲春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珲春市防川岭食品加工厂生产的牛板筋、延吉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珲春超市销售的标称汪清县申联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桔梗辣面、长岭县百廉超市销售的标称吉林市龙潭区百草园食品加工厂生产的拌牛筋(生产日期:2017-09-11)、长岭县百廉超市销售的标称吉林市龙潭区百草园食品加工厂生产的拌牛筋(生产日期:2017-09-25)、磐石市万客隆超市销售的标称吉林省柳河县佳和食品加工有限公司生产的麻嘛香凤拐(酱卤肉制品)、磐石市东宁街李忠芬食品综合超市销售的标称延吉市幸福小菜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牛板筋拌菜、长春欧亚超市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前进店销售的标称吉林市龙潭区百草园食品加工厂生产的牛板筋、长春欧亚商业连锁磐石欧亚购物中心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吉林市龙潭区百草园食品加工厂生产的拌牛筋,这7种产品均检出菌落总数超标。
 
  酒类不合格产品有3批次,珲春市金夏经贸有限公司生活超市销售的标称吉林省公主岭市东方酿酒厂生产的嶺上公主酒检出甜蜜素;四平市铁东区吉晟阳光超市销售的标称四平市红嘴神农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神农5号酒和珲春万家乐日用品销售有限公司全家福分店销售的标称长春市世宝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金小米酒检出酒精度不符合标准。
 
  还有2批次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不合格,长春鹿城威宝恒客隆仓储百货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辽源市龙山区凯阳粮油加工厂生产的大豆油(分装)和延吉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珲春超市销售的标称吉林省大诚食用油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大豆油,分别检出溶剂残留量19.5mg/kg 、20.1mg/kg。
 
  《GB/T 1535-2003 大豆油》 中规定,大豆浸出油一级、二级和压榨油中溶剂残留量不得检出,三级、四级浸出油溶剂残留量≤50mg/kg。浸出油一级、二级和压榨油的溶剂残留量检出值小于10mg/kg时,视为未检出。
 
  除上述产品外,珲春市易家惠生活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图们市大田食品厂生产的大田蒜检出糖精钠(以糖精计)为0.248g/kg。而根据《GB 2760-2014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规定,糖精钠在腌渍的蔬菜中的最大使用量为0.15g/kg。
 
  在2017年第32期国家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及产品合格信息中,抽检的合格产品有94批次,不合格产品2批次。
 
  据通报信息显示,不合格的2批次产品为小磨香油,均来自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欧亚商都销售、长春市绿园区杨德食品调料加工厂生产,分别检出酸值(KOH)2.4mg/g、2.6mg/g。
 
  酸价(酸值)主要反映食品中的油脂酸败的程度。《GB/T 8233-2008 芝麻油》中规定,一级芝麻香油(包括小磨香油)中酸价应不超过2mg/g,二级应不超过4mg/g,;一级成品芝麻油中酸价应不超过0.60mg/g,二级成品芝麻油中酸价应不超过3.0mg/g;芝麻原油中酸价应不超过4.0mg/g。
 
  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企业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责令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并分析原因进行整改;经营单位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已要求有关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并依法予以查处。

      相关报道: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国家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及产品合格信息(第32期)公示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吉林省级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及产品合格信息(第32期)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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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8-01-08
 
地区: 吉林 吉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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