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抽检肉制品、水果制品、特殊膳食食品、食用农产品、酒类和蜂产品等6类食品421批次样品,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411批次,不合格样品10批次,检测项目见附件。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个别项目不合格,其产品即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总体情况:肉制品61批次,不合格样品3批次。水果制品101批次,不合格样品1批次。特殊膳食食品21批次,不合格样品1批次。食用农产品75批次,不合格样品5批次。酒类63批次,蜂产品100批次,均未检出不合格样品。
二、不合格产品情况如下:
(一)天猫克拉古斯旗舰店(经营者为沈阳克拉古斯食品有限公司)在天猫商城(网站)销售的标称沈阳克拉古斯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特制俄式红肠(肉灌肠),菌落总数5次检出值分别为<10CFU/g、<10CFU/g、<10CFU/g、6.0×105CFU/g、<10CFU/g,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菌落总数5次检测结果均不得超过105CFU/g且至少3次检测结果不超过104 CFU/g。检验机构为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
(二)苏宁易购中华特色馆·湘西馆(经营者为湖南盘古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苏宁易购(网站)销售的标称湖南麻辣魔方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冷水江市好呷猴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Q弹牛板筋,菌落总数5次检出值分别为9.5×106CFU/g、1.4×107CFU/g、1.2×107CFU/g、1.2×107CFU/g、8.9×106CFU/g,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菌落总数5次检测结果均不得超过105CFU/g且至少3次检测结果不超过104 CFU/g。检验机构为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
(三)亚马逊中国特产南京馆(经营者为南京固城湖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亚马逊(网站)销售的标称南京农大肉类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黄教授烧鸡,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5次检出值中有2次为检出。国家标准规定为5次检测结果均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
(四)亚马逊自营店(经营者为亚马逊卓越有限公司)在亚马逊(网站)销售的标称福建塞翁福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监制上海塞翁福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分装的桂圆肉(分装),菌落总数检出值为5.4×103CFU/g,比标准规定(不超过1000 CFU/g)高出4.4倍。检验机构为广州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
(五)一号店自营(经营者为纽海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在一号店(网站)销售的标称江西人之初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原味速溶营养米粉,维生素A检出值为4.81 μgRE/100 kJ,比产品包装标签明示值(17.7 μgRE/100 kJ)低72.8%。初检机构为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综合检测中心,复检机构为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
(六)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红星大市场(经营者:喻孟夫)销售的来自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红星大市场(经营者:向兴吾)的上海青,毒死蜱检出值为0.27 mg/kg,比国家标准规定(不超过0.1 mg/kg)高出1.7倍;啶虫脒检出值为1.55 mg/kg,比国家标准规定(不超过1 mg/kg)高出55.0%。检验机构为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七)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田老三聚财蔬菜有限公司销售的上海青,毒死蜱检出值为0.90 mg/kg,比国家标准规定(不超过0.1mg/kg)高出8.0倍;阿维菌素检出值为0.17 mg/kg,比国家标准规定(不超过0.1 mg/kg)高出70.0%。检验机构为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八)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万邦物流园(经营者:刘建军)销售的韭菜,腐霉利检出值为0.41 mg/kg,比国家标准规定(不超过0.2 mg/kg)高出1.05倍。检验机构为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九)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青岗路69号粮油市场绿园区老赖蔬菜经销处销售的来自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长春东北亚物流有限公司粮油市场分公司的菠菜,毒死蜱检出值为0.16 mg/kg,比国家标准规定(不超过0.1 mg/kg)高出60.0%。检验机构为国家肉类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十)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郭杜产业开发区陕西朱雀农副产品物流有限公司书敏蔬菜配送中心销售的芹菜,克百威检出值为0.051 mg/kg,比国家标准规定(不超过0.02 mg/kg)高出1.55倍。检验机构为成都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三、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通报相关省份依法予以查处,并要求辽宁、上海、江苏、江西、湖南等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责令食品生产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分析原因进行整改;要求北京、上海、江苏、湖南等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责令食品经营环节有关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要求吉林、河南、湖南、陕西等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责令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查清进货渠道、产地等信息并向相关部门报告,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对不合格产品立即采取停止销售等措施控制风险;要求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等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责令网络食品交易平台对不合格产品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上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自通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向社会公布风险防控措施,3个月内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报告核查处置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特此通告。
附件: 1.本次检验项目.docx
2.部分不合格项目的小知识.docx
3.肉制品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xlsx
4.水果制品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xls
5.特殊膳食食品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xlsx
6.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xlsx
7.肉制品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xlsx
8.水果制品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xls
9.特殊膳食食品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xlsx
10.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xlsx
11.酒类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xlsx
12.蜂产品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xlsx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7年12月26日
日期:2017-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