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7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7年第189号),涉及黑龙江省2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哈尔滨市道里区爱特孕婴用品商店美晨店经营的标称无锡市宏天瑞贸易有限公司(原产国:葡萄牙)经销的乐林恩混合水果牛奶米粉食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经黑龙江省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检验,标示为无锡市宏天瑞贸易有限公司(原产国:葡萄牙)经销的1批次特殊膳食食品不合格。食品名称为乐林恩混合水果牛奶米粉,生产日期为2016年5月13日,不合格检验项目为维生素B1。
经营者信息:哈尔滨市道里区爱特孕婴用品商店美晨店,经营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顾乡大街135号19栋-1-2层5号。
(二)对上述不合格食品,经营者所在地哈尔滨市道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经营场所实施了现场检查。经核实经营者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食品11盒,共计2.75公斤,货值695.75元,已全部销售,无库存。
哈尔滨市道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6月2日对哈尔滨市道里区爱特孕婴用品商店美晨店进行了立案调查,于2017年7月20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对其进行免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哈里市监食处字〔2017〕004号。
二、哈尔滨市道里区爱特孕婴用品商店美晨店销售的标称无锡市宏天瑞贸易有限公司(原产国:葡萄牙)经销的乐林恩小麦牛奶米粉食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经黑龙江省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检验,标示为无锡市宏天瑞贸易有限公司(原产国:葡萄牙)经销的1批次特殊膳食食品不合格。食品名称为乐林恩小麦牛奶米粉,生产日期为2016年5月13日,不合格检验项目为钠。
经营者信息:经营者名称为哈尔滨市道里区爱特孕婴用品商店美晨店,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顾乡大街135号19栋-1-2层5号。
(二)对上述不合格食品,企业所在地哈尔滨市道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经营场所实施了现场检查。经核实该经营者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食品10盒,共计2.5公斤,货值635.2 元,已全部销售,无库存。
哈尔滨市道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6月2日对哈尔滨市道里区爱特孕婴用品商店美晨店进行了立案调查,于2017年7月20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对其进行免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哈里市监食处字〔2017〕004号。
三、哈尔滨市道里区爱特孕婴用品商店美晨店销售的标称北京台宏康国际商贸有限公司(原产地:台湾)代理台湾钰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制造的哺食小铺胚芽米米精粉食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经黑龙江省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检验,标示为北京台宏康国际商贸有限公司(原产地:台湾)经销的1批次特殊膳食食品不合格。食品名称为哺食小铺胚芽米米精粉,生产日期为2017年1月3日,不合格检验项目为生物素。
经营者信息:经营者名称为哈尔滨市道里区爱特孕婴用品商店美晨店,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顾乡大街135号19栋-1-2层5号。
(二)对上述不合格食品,企业所在地哈尔滨市道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经营场所实施了现场检查。经核实该经营者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食品13罐,共计5.2公斤,货值1540.5元,已全部销售,无库存。
哈尔滨市道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6月2日对哈尔滨市道里区爱特孕婴用品商店美晨店进行了立案调查,于2017年7月20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对其进行免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哈里市监食处字〔2017〕004号。
四、哈尔滨市道里区爱特孕婴用品商店美晨店销售的标称北京台宏康国际商贸有限公司(原产地:台湾)代理台湾钰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制造的哺食小铺谷蔬唱米精粉食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经黑龙江省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检验,标示为北京台宏康国际商贸有限公司(原产地:台湾)经销的1批次特殊膳食食品不合格。食品名称为哺食小铺谷蔬唱米精粉,生产日期为2016年8月31日,不合格检验项目为生物素。
经营者信息:经营者名称为哈尔滨市道里区爱特孕婴用品商店美晨店,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顾乡大街135号19栋-1-2层5号。
(二)对上述不合格食品,企业所在地哈尔滨市道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经营场所实施了现场检查。经核实该经营者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食品10罐,共计4公斤,货值1185元,已全部销售,无库存。
哈尔滨市道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6月2日对哈尔滨市道里区爱特孕婴用品商店美晨店进行了立案调查,于2017年7月20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对其进行免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哈里市监食处字〔2017〕004号。
五、哈尔滨市南岗区万达贯日漂亮宝贝母婴用品超市销售的标称深圳帝祥商贸有限公司(原产地:台湾)代理台湾帝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出品的爱的营养大师原味营养胚芽米精华食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经黑龙江省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检验,标示为深圳帝祥商贸有限公司(原产地:台湾)代理台湾帝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销的1批次特殊膳食食品不合格。食品名称为爱的营养大师原味营养胚芽米精华,生产日期为2016年10月11日,不合格检验项目为钠。
经营者信息:经营者名称为哈尔滨市南岗区万达贯日漂亮宝贝母婴用品超市,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兴大道168号D1栋4层4004-4005号。
(二)对上述不合格食品,经营者所在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经营场所实施了现场检查。经核实该经营者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食品34罐,共计13.6公斤,货值2346元,已销售28罐,库存6罐,监管部门已没收库存不合格食品。
哈尔滨市南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6月5日对哈尔滨市南岗区万达贯日漂亮宝贝母婴用品超市进行了立案调查,于2017年7月26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对其进行免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哈南市监哈西免罚字〔2017〕第002号。
附件: 5批次不合格特殊膳食食品信息.doc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12月22日
日期:2017-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