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餐饮食品、茶叶及相关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豆制品、方便食品、蜂产品、糕点、罐头、酒类、粮食加工品、肉制品、食品添加剂、食糖、食用农产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蔬菜制品、薯类和膨化食品、水产制品、水果制品、速冻食品、糖果制品、调味品、饮料等25类食品598批次样品。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590批次,不合格样品8批次。检测项目见附件。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个别项目不合格,其产品即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现通告如下:
一、总体情况
蛋制品3批次,不合格1批次;蔬菜制品40批次,不合格1批次;饮料51批次,不合格6批次;餐饮食品11批次、粮食加工品32批次、茶叶及相关制品12批次、淀粉及淀粉制品17批次、豆制品60批次、方便食品15批次、蜂产品5批次、罐头1批次、酒类20批次、肉制品50批次、食品添加剂1批次、食糖3批次、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22批次、食用农产品70批次、糕点34批次、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10批次、薯类和膨化食品4批次、水产制品19批次、水果制品12批次、速冻食品15批次、糖果制品17批次、调味品74批次均未检出不合格样品。
二、不合格产品情况
(一)标称秀山县白竹山饮品厂生产的白汇山泉饮用纯净水铜绿假单胞菌检出值3CFU/250mL;19CFU/250mL;5CFU/250mL;7CFU/250mL;15CFU/250mL。标准规定为样品采样数量为5,限量值为0,允许0个样品超出限量值。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二)标称秀山县鑫斗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泡藕带二氧化硫残留量检出值0.19g/kg。比标准规定(不超过0.1g/kg)高90%。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三)标称秀山县渝秀纯净水厂生产的生命之泉包装饮用水铜绿假单胞菌检出值14CFU/250mL;2CFU/250mL;2CFU/250mL;5CFU/250mL;12CFU/250mL。标准规定为样品采样数量为5,限量值为0,允许0个样品超出限量值。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四)标称巫山县泰昌纯净水厂生产的泰昌饮用纯净水铜绿假单胞菌检出值96CFU/250mL;131CFU/250mL;87CFU/250mL;116CFU/250mL;53CFU/250mL。标准规定为样品采样数量为5,限量值为0,允许0个样品超出限量值。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五)标称巫山县巫山雲饮用水有限公司生产的饮用桶装纯净水铜绿假单胞菌检出值136CFU/250mL;148CFU/250mL;87CFU/250mL;105CFU/250mL;116CFU/250mL。标准规定为样品采样数量为5,限量值为0,允许0个样品超出限量值。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六)标称巫山县双龙镇蓝冰纯净水厂生产的蓝冰饮用纯净水铜绿假单胞菌检出值125CFU/250mL;76CFU/250mL;141CFU/250mL;65CFU/250mL;83CFU/250mL。标准规定为样品采样数量为5,限量值为0,允许0个样品超出限量值。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七)标称永川区军竹矿泉水加工厂生产的饮用天然水铜绿假单胞菌检出值48CFU/250mL;2CFU/250mL;5CFU/250mL;17CFU/250mL;26CFU/250mL。标准规定为样品采样数量为5,限量值为0,允许0个样品超出限量值。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八)标称重庆永冠食品厂生产的永冠咸鸭蛋菌落总数检出值为1.3×105CFU/g;5.5×104 CFU/g;6.4×104 CFU/g;7.9×104CFU/g;8.6×104CFU/g。标准规定为n=5,c=2,m=10000,M=100000。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三、核查处置情况
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已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对生产经营企业依法启动查处工作,同时已采取风险控制措施,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下架不合格产品,分析原因并进行整改。
特此通告。
附件:
1. 本次检验项目 .doc
2. 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 .xls
3. 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 .xls
4. 关于部分检验项目的说明 .doc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12月29日
日期:2017-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