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了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糕点、饮料、淀粉及淀粉制品、方便食品、蜂产品、餐饮食品、食用农产品9大类食品1378批次样品,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1355批次,不合格样品23批次。检验项目等具体情况见附件。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产品情况
1.河南千裕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黑花生油,过氧化值检出值为8.7mmol/k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7.5mmol/kg。初检机构为开封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复检机构为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2.鹤壁市淇滨区隆盛源超市销售的标称鹤壁市汉奇蜂业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野山花蜂蜜,果糖和葡萄糖检出值为53g/100g,标准规定为不小于60g/100g;嗜渗酵母计数检出值为550CFU/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200CFU/g。检验机构为信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3.鹤壁市淇滨区隆盛源超市销售的标称鹤壁市汉奇蜂业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槐花蜂蜜,果糖和葡萄糖检出值为47g/100g,标准规定为不小于60g/100g;嗜渗酵母计数检出值为多不可计,标准规定为不大于200CFU/g。检验机构为信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4.郑东新区白沙镇亿佰佳超市销售的标称郑州市金香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紫薯蛋糕,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检出值为1.5,标准规定为不大于1。检验机构为鹤壁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5.长葛市长社路奥斯帆副食店销售的标称河南冠麟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冠麟特鲜凉拌汁(液体调味料),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检出值为1.4,标准规定为不大于1。检验机构为鹤壁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6.浚县王庄镇国勇超市销售的标称漯河劲牛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蒸长崎蛋糕(蛋奶味),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检出值为2.0,标准规定为不大于1。检验机构为鹤壁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7.鹤壁市淇滨区隆盛源超市销售的标称鹤壁市汉奇蜂业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枣花蜂蜜,果糖和葡萄糖检出值为49g/100g,标准规定为不小于60g/100g;嗜渗酵母计数检出值为5300CFU/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200CFU/g。检验机构为信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8.许昌市鄢陵县城南街牛青茹销售的标称延津县鑫旺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熊二牛筋(调味面制食品),乙酰磺胺酸钾(安赛蜜)检出值为1.4g/k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0.3g/kg;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甜蜜素)检出值为2.05g/k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1.6g/kg。检验机构为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
9.开封市顺河区苏艳荣副食品商行销售的标称汝州市湘汝食品厂生产的1批次调味面制食品(鲜汁素鸡丝),菌落总数检出值为40000 CFU/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10000CFU/g。检验机构为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
10.长垣县合其兴副食经营部销售的标称长垣县乐家食品厂生产的1批次老式月饼,酸价(以脂肪计)检出值为6.2mg/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5mg/g。检验机构为鹤壁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11.长垣县合其兴副食经营部销售的标称长垣县乐家食品厂生产的1批次月饼,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检出值为0.144g/kg,标准规定为不得添加;酸价(以脂肪计)检出值为5.8mg/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5mg/g。检验机构为鹤壁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12.尉氏县城关桃花小食品门市部销售的标称洛阳源氏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调味面制食品(辣小生),菌落总数检出值为11000CFU/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10000CFU/g。检验机构为安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13.河南大张实业有限公司偃师盛德美店销售的标称洛阳玖汇益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土豆粉,二氧化硫残留量检出值为0.036g/kg,标准规定为不得添加。检验机构为商丘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14.中牟县新城区刁记烩面城销售的1批次卤牛肉,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检出值为50mg/kg,标准规定为不得使用。检验机构为河南国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15.中牟县德豪饭店销售的1批次锅坎馍,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检出值为0.272g/kg,标准规定为不得使用。检验机构为河南广电计量检测有限公司。
16.中牟县新城区高双喜小吃店销售的1批次油饼,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检出值为698.0mg/k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100mg/kg。检验机构为河南广电计量检测有限公司。
17.平舆县万冢镇好又多生活广场销售的标称河南博涵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蒸雪糕(黑糖蛋糕),过氧化值(以脂肪计)检出值为0.42g/100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0.25g/100g。初检机构为鹤壁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复检机构为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18.滑县双隆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临邑闽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绿豆饼,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检出值为1.46,标准规定为不大于1。初检机构为鹤壁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复检机构为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19.开封市顺河区苏艳荣副食品商行销售的标称扶沟县福星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调味面制食品(香辣小片子),乙酰磺胺酸钾(安赛蜜)检出值为0.39g/k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0.3g/kg。初检机构为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复检机构为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20.巩义市米河丽客超市销售的标称郑州市嵩山食品有限公司(原上街区酿造厂)生产的1批次嵩山牌酱油,氨基酸态氮(以氮计)检出值为0.37g/100mL,标准规定为不小于0.40g/100mL。检验机构为鹤壁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21.滑县圣君超市焦虎店销售的标称河南和善港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纯香米醋,总酸(以乙酸计)检出值为3.02g/100mL,标准规定为不小于3.50g/100mL。检验机构为河南广电计量检测有限公司。
22.河南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汝河路店销售的标称河南省百翼蜂业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荆条蜂蜜,果糖和葡萄糖检出值为56g/100g,标准规定为不小于60g/100g。检验机构为信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所。经基层局调查,该产品涉嫌假冒。
23.焦作市寅源纯净水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焦作电力集团野王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野王饮用纯净水,铜绿假单胞菌检出值为16CFU/250mL、0CFU/250mL、0CFU/250mL、0CFU/250mL、45CFU/250mL,标准规定为5次检验结果均不能检出。检验机构为河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经基层局调查,该产品涉嫌假冒。
二、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针对抽检发现的问题,对于不合格样品涉及外省生产单位的,已按规定移送相应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对于不合格样品涉及省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已要求郑州、开封、洛阳、新乡、鹤壁、焦作、许昌、漯河、商丘、周口、驻马店、巩义、汝州、滑县、长垣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涉及单位依法处理,责令查清不合格产品的批次、数量、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分析原因进行整改,并依法予以查处。
特别提醒广大消费者,注意饮食安全,遇到食品安全问题,请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督,拨打12331投诉举报电话进行投诉或举报。
特此通告。
附件:1 本次检验项目.docx
2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20171220.xls
3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20171220.xls
2017年12月20日
日期:2017-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