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2017年第30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布如下:
一、 本次抽检的食品包括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蔬菜制品、水产制品、豆制品、罐头、肉制品、调味品、蜂产品、方便食品等。共抽检11个地市458批次产品,其中合格产品448批次,不合格产品10批次。
二、不合格产品情况如下:
(一)长兴泗安正大精制豆制品厂生产的多味豆腐干,糖精钠(以糖精计)检出值为0.0517g/kg,标准规定为不得使用。检验机构为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
(二)嘉善渊缘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黑芝麻糊,菌落总数检出值为6.2×104CFU/g、3.0×104CFU/g、1.7×104CFU/g、2.9×104CFU/g、2.2×104CFU/g,不符合5次检验结果均不超过1.0×105CFU/g且至少2次检验结果不超过1.0×104CFU/g的要求。检验机构为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
(三)金华市上好味食品调味厂生产的家好鲜鸡精调味料,菌落总数检出值为37000CFU/g,比标准规定(不超过10000CFU/g)高出2.7倍。检验机构为宁波市食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四)温岭市镇海萨佳味食品厂生产的浙江天盛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速食黑凉粉,霉菌检出值为10CFU/g 、100CFU/g、90CFU/g、75CFU/g、20CFU/g不符合5次检验结果均不超过100CFU/g且至少2次检验结果不超过50CFU/g的要求。检验机构为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
(五)江山福赐德蜂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洋槐蜂蜜,菌落总数检出值为6000 CFU/g,比标准规定(不超过1000 CFU/g)高出5倍。检验机构为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六)云和县饶记海味加工厂生产的低盐盐渍海蜇,山梨酸及其钾盐检出值为0.637g/kg,比标准规定(不超过0.075g/kg)高出7.49倍。检验机构为舟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七)上海智达海洋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实际生产企业为宁波市鄞州常来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宁波鄞州常来来食品有限公司销售的蟹钳,大肠菌群检出值分别为270 CFU/g 、180 CFU/g 、80 CFU/g 、30 CFU/g 、75CFU/g,不符合5次检验结果均不超过100CFU/g且至少2次检验结果不超过10CFU/g的要求。检验机构为舟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八)海宁市袁花镇新旺食品厂生产的嘉善华辉副食品商行销售的蒜香味豌豆,酸价检出值女为8.2(KOH)mg/g,比标准规定(不超过3(KOH)mg/g)高出1.73倍。检验机构为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九)海宁市袁花镇新旺食品厂生产的嘉善华辉副食品商行销售的牛肉味豌豆,酸价检出值为10.6(KOH)mg/g,比标准规定(不超过3(KOH)mg/g)高出2.53倍。检验机构为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十)海宁市金水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咸味花生仁,酸价检出值为5.4(KOH)mg/g,是标准规定(不超过3(KOH)mg/g)的1.8倍。检验机构为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三、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要求湖州、嘉兴、衢州、台州、丽水等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生产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分析原因进行整改,并依法予以查处。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3个月内向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查处情况并向社会公布。要求杭湖州、嘉兴、金华、衢州、宁波等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流通环节有关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并依法予以查处。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3个月内向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查处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特此公告。
本次检验项目
关于部分检验项目的说明
附件:
食品抽检合格-20171213
食品抽检不合格-20171213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12月13日
日期:2017-12-14